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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别冷落了企业职工的权益

    公司法修改不仅要关注投资者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要关注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解决的是职工地位问题,这是一个根本问题。 是公司法修改的一件大事。

    对于在公司法中写入有关职工民主管理的内容,大家认为这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对于民主管理的具体实现形式上,与会者存在一些不同看法。有同志认为,应当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所有公司制企业都应当实行职代会制度;也有同志认为,公司制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是必要的,但具体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不必只局限于职代会制度一种形式。

    对于公司法中如何具体写进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将职代会制度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规定在所有公司制企业中实行,不少专家、学者认为有一定难度。有人认为,在时机还不很成熟的情况下,不必对一些制度作强制性规定,可以作出任意性或选择性规定。也有人提出,可以先将制度框架写进公司法,以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再逐步补充和完善。

    公司法修改小组成员赵旭东提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首先要解决的是职工地位问题。他认为这是一个根本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大家就会尽一切可能去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他说,关于职工民主管理问题,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主要有两个理论框架,一个是利益相关者理论,一个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法学界目前比较接受的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赵旭东认为,从历史发展角度看,职工利益的保护一般都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从国外经验看,他们对于职工利益保护主要有三个方法:一是在公司法总则中做宣示性规定;二是在职工参股方面作些规定;三是直接规定职工有权参与民主管理。上述规定有些是强制性的,但更多的是任意性、选择性的规定。赵旭东说,国内法学界和有关部门都比较赞同在公司法中写入职工民主管理的内容,只是程度多少大家有些争议。他们的普遍观点是,职工实现民主管理的形式以及权力边界不能超越投资者的水平。债权人的权利限制比较好设计,但职工有所不同,他和企业有一种长期的、全面的利益关系,所以职工的权力应该比债权人更广泛。许多专家认为,广大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等,这都是合理的,立法者也可以接受。但具体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会有一个渐进式的认识过程。从国外经验看,职工监事推行到全部企业可能问题不大,但对职工监事做出类似的强制性规定,可能会受到投资者的抵制。他说,我们修改公司法还有一个目标,就是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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