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全国人大法律库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
  地方法规规章库
  国际条约惯例库
  两高司法解释库
您的位置: 法规中心 - 行业法规规章库
行业法规规章库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作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4】143号】
颁布日期:2004-12-02
执行日期:2004-12-02

  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提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工作人员。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一、守法遵规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3、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

  4、遵守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管理规定。

  二、诚实信用

  5、在执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6、在执业活动中主动出示法定执业证件并将本人或所属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如实告知客户。

  7、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如实向保险公司披露与投保有关的客户信息。

  三、专业胜任

  8、执业前取得法定资格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9、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10、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使自身能够不断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

  四、勤勉尽责

  11、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避免执业活动中的失误。

  12、代表客户利益,对于客户的各项委托尽职尽责,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好保障,且不因手续费(佣金)或服务费的高低而影响客户利益。

  13、忠诚服务,不侵害所属保险经纪机构利益;切实履行对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管理。

  14、不擅自超越客户的委托范围或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授权。

  15、在执业活动中主动避免利益冲突。不能避免时,应向客户或所属保险经纪机构作出说明,并确保客户和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利益不受损害。

  五、友好合作

  16、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友好合作、共同发展。

  17、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

  六、公平竞争

  18、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19、依靠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竞争手段正当、合规、合法,不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经济利益。

  七、保守秘密

  20、对客户和所属保险经纪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