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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来讲,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机制设置,在形式上来看应该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在实质上却是有违法律的规定,法人地位基本丧失。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呢?是源于农村信用社的管
理体制。基层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接受联社的领导,而联社的机构设置,如“三会”(监事会、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组成人员均为内部职工,有关班子成员重合,职责不分,权限不明,监督缺失,致使管理体制由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成为理事长的一人负责制。怎样才能改变这种状况呢?在目前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之际,完善内控机制不失是一条可行之路。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利益,必须依法进行。目前我国尚无合作金融法和相关的合作金融监督条例,使得改革缺少法律依据。因此,加快立法应是当务之急。而且立法应充分考虑目前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状况,推进产权改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二、内控机制应建立在现代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理念基础之上
农村信用社既有金融机构的一般特点,又有自身的特殊性,树立且加强现代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理念,应为内控机制改革的首选。因此,农村信用社在制定计划和政策时,要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管理需要和风险规避,严格决策程序,建立明确的责任负责制。
三、加强监督机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在内控机制建立上,应高度重视执行系统的控制,适当设立责任分离制度,建立内部分口管理和授权限度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规范操作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检查制度,实行严格的离任审计,将责任追究落实到实处。
高华德 郭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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