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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理论探索
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需要出台法律或司法解释进行完善和配套。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和配套。

  一是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配套规定,对当前在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遇到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一方减轻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及赔偿限额、受害人救助基金和保险公司责任追偿等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使保险公司在合理的风险限度内承担责任,使交通事故受害人能从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得到应有的帮助,使执法的尺度更加趋于统一,以保证执法的权威性。

  二是建议加大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处理力度。建议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放宽调解条件、延长调解时限,充分发挥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条件下,要充分发挥交警部门的能动性,将一些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案件尽可能的通过调解解决,减轻法院的压力。

  三是建议有关部门严格要求所有车主按照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并且将关口设在购车和车辆年审环节;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迅速扣押肇事车辆,通过拍卖车辆,确保部分赔偿款项的抵偿。

  四是建议对涉及城镇居民和农村人员在伤、残补偿标准实行一致,取消差别对待的歧视待遇,避免出现同一事故同一案件当事人得到完全不同赔偿的怪现象。

 夏思扬 郝绍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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