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笔者对某县检察院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进行调查,发现自1996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该院有6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拘留、逮捕强制措施而后作出撤销案件、存疑不诉或无罪判决的错案未进入刑事赔偿程序。未进入刑事赔偿程序的原因均是当事人未提出相应的国家赔偿申请。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应设置告知程序,其必要性是:
一是有利于平等保护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当事人权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均应得到国家赔偿,如果仅因不知悉国家赔偿法而没有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未获得相应国家赔偿,这对相关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是由于国家赔偿法实施时间不长,一般公民接触较少,宣传不够,很多被侵害的当事人不知道有国家赔偿法,不知道权益被侵害了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从赔偿实践来看,申请国家赔偿的当事人多数是委托了辩护人的当事人,大都是在辩护人的提醒和代理下来申请国家赔偿的,还有一部分是因听说其他人获得了国家赔偿后知道有国家赔偿一说后才来申请国家赔偿的。
三是相当多的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国家赔偿的意识,立法应当鼓励、支持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我国相当多的公民有“民不与官斗”的传统心理,怕申请国家赔偿会得罪有关国家赔偿机关,对自己今后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有人还担心就是申请了国家赔偿,认为有关国家赔偿机关也会“官官相护”,最终得不到相应赔偿。相对国家赔偿而言,更多的当事人更看重的是政治上的清白,只要公安司法机关确认自己不是犯罪分子,不被定罪判刑,就十分满足、感谢了,不愿意主动申请国家赔偿。
四是一些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承办部门人员未完全树立依法赔偿的观念。在办理执行国家赔偿法时还有抵触情绪,存在怕赔、不愿赔、拖着不赔的现象。
唐国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