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医疗纠纷新闻
  医疗纠纷常用法规
  医疗纠纷常识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论文
您的位置: 民商专题 - 医疗纠纷 - 医疗纠纷常识
医疗纠纷常识
医疗事故尸检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医疗事故鉴定费最多只能收3200元
 ·蒋万林、彭国芳诉三峡大学医学院附医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是如何计算的?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如何结算与支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