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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法院受理新交法后首例保险纠纷

作者:中国法院网·赵权富
  日前,广西省大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实施后,该院受理的首例伤者状告保险公司的索赔案。
  
  2004年9月5日下午,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靖西汽车总站的一辆桂L50234号客车在大新县境内的213省道146公里加300米路段行驶时,与横穿公路的言某相碰撞,造成言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言某当即被送往大新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经医院近20天的抢救才苏醒过来。靖西汽车总站在支付了13000元的抢救费用后就不再支付言某的医疗费了,致使言某欠下医院费用11000元,而要医治言某的伤病,还需50000元左右。
  
  事故发生后,大新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言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桂L50234车司机农某负次要责任。桂L50234车于2003年12月30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同靖西支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险,期限从2004年1月2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责任限额为500000元。言某因无钱医治,于9月29日将靖西汽车总站和保险公司靖西支公司诉至大新县人民法院,并申请先予执行63000元用以支付医疗费用。该院立案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的规定,于9月30日作出裁定,先予执行靖西支公司的61000元人民币。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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