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基本类
权益类
程序类
保险保障
继承类
房产常识
公证常识
其他常识
您的位置:
经济法专题
-
劳动保障
-
劳动保障常识
劳动保障常识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是否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处理?
1994年2月8日劳办发(1994)47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时给予处理。若企业未及时处理,而职工已到达退休年龄,则企业应予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