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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官的情感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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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乔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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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的高考作文是以《韩非子》中的一个寓言为题材,写一篇关于“感情亲疏和对事物的认知”话题的文章,该寓言的原文是这样的:
郑人有一子,将宦,谓其家曰:“必筑坏墙,是不善,人将窃。”其巷人亦云。不时筑,而人果窃之。以其子为智,以巷人告者为盗。①
短短的一个寓言,道出了我们人类社会从古到今的一个不变的真理:人对事物的判断与其对该事物感情的亲疏有着密切的联系。电视剧《还珠格格》中有一出戏也能反映这样的情形,在紫薇和五阿哥都犯有死罪时,尽管紫薇和五阿哥都有皇家血脉,由于老佛爷不喜欢紫薇且对其真格格的身份有怀疑,故以“虎毒不食子”的理由,饶了五阿哥一命,却对紫薇毫不留情。我们现今社会用人制度中所谓的“秘书现象”,指的是那些书记、市长身边的秘书们决大多数总能得到提拔重用,其原因大概也缘于此。人常说: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其实,只有得道者的鸡犬能够升天,别人的鸡犬又如何能升得了天呢?
法官向来被人们要求是一个“冷冷的中立者”,不以个人的喜怒、同情或是憎恶来左右法律的实践。然而,最为困扰法官的可能就是在对事物做出判断时如何排除个人情感上的纠葛。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我们中国称之为“法不容情”。然而,在法官用“无情的法律”处理活生生的人与人的纷争时,有多少能真正做到心如木石、不爱不憎。《老子》中有“圣人无常心”的说法,其意思是说圣人没有偏心。这与斯宾诺莎所谓“上帝无情感”有异曲同工之妙。上帝在哪儿谁也不得而知,可圣人又能有几人呢?法官作为芸芸众生中一员,不可能生活在与世隔绝的真空中,如果法官像外星人一样,一点也不懂得人类的情感,他又如何能裁判人类的纠纷,尤其是人类情感方面的纠纷呢?要一个有血有肉富有情感的法官在认知事物时不能带有情感,可以想象是多么的困难,这好比要一个有着正常生理的男女去当和尚、尼姑。相反,培根对法官提出的要求是“在有关人命的大案中,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②包拯是我国妇孺皆知的公正无私的典范,但谁又能知道他在大义灭亲而铡了自己的亲侄子包勉时经过了多少情感上的纠葛,即便包勉是罪有应得,在衙役将包勉的人头呈送包青天验明时,包青天也因想起对不起嫂嫂而泪如雨下。③
正因为人们发现法官在处理情感纠葛时是如此残忍而困难,于是,人们在法律程序上设置了“回避”的制度,让法官尽量避免在判断事物时受到情感亲疏的影响。回避制度是国内外通行的一个司法制度,可见,外国人也碰到了同样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回避制度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中的一个共同的基本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人员④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防止徇私舞弊。看一下法律所规定的回避的情形便可对设立回避制度的目的一目了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制度可能是我们中国人的发明,旧时为防止官吏徇情,一般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职务,亲属在同一地区或同一机构服务者,则较低级之人员应回避,予以改调。⑤我国古代回避制度的设计相当复杂,其重要的一点是异地为官,可以想像,在古代社会交通、通讯极不发达的情况下,让一个官员远离家乡在千里之遥的异地为官,对控制官员徇私是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的。然而,当今的社会是交通方便、通讯快捷、人流如潮,异地为官的做法,对回避来说只能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作用甚微。何况,现今的异地为官也只是针对领导而言,而且是上了一定级别的领导。那些大量的直接与当事人交往的法官们仍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大量的事例表明,在目前的中国,由血缘、家族、亲情乃至上下级、同事、同学、师生等等关系所织成的人情网络给绝大多数本乡本土的法院的法官们带来了沉重的压力。⑥
当前,我国回避制度主要是靠法官们高尚的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所维系的,其中,强调司法职业道德的作用也只不过才几年的时间。应该说,法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在控制法官的情感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应当看到,在强调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的同时,应当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设计相配合。西方国家为了强调法官的中立地位而要求法官不得参与党派的利益之争、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司法而确定法官的终身制等等。而在我国,政治家们和理论权威们所强调的是我国的一切制度都是以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思想理论体系为指导的,因而,我国的一切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事实上,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下,最先进的政治理论、高要求的法官职业道德和政治素养还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原因大概就在于制度上还存在着种种的缺陷。职业道德、政治素质等要求相对于制度设计而言,好比计算机系统的软件相对于硬件。一个良好的计算机系统要求其软、硬件的匹配的程度达到最大化,如果某计算机硬件的最好操作系统是WINDOWS98,而你却硬安装WINDOWSXP,其性能是大打折扣甚至无法运行。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而客观地审视我们所施行的制度,真正地做到吸收人类一切古今中外的优秀的文化,以改造我国落后的制度设计,使我国的法律制度真正地立足于世界,也使我国的法官们在处理情感方面的纠葛时不要有太大的压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①《韩非子·说林下》,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53页。
②《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7月第2版,第194页。
③郝铁川著:《中国历代著名法官评传》,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第77页至第80页。
④司法人员是刑事诉讼中所使用的概念,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而回避的对象除司法人员外,还有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回避的对象主要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⑤参见《辞海(1979年版、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8月第1版,764页,“回避”词条。
⑥参见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59页至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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