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宪法理论探索
  行政法理论探索
  刑法理论探索
  民商法理论探索
  司法制度理论探索
  国际法理论探索
  其它理论探索
  程序法理论探索
您的位置: 理论探索 - 法学理论探索
法学理论探索
从一项司法解释看法治观念的更新

作者:殷蕾
  自本月2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开始施行。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这个批复能够使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更加准确、有力的贯彻执行,体现了刑罚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是我国法律摒弃“客观归罪”这一错误做法的一个具体体现。

  关于奸淫幼女罪,我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1979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是这样规定的,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亦是如此。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形:一些发育成熟较早的幼女,没有告知甚至夸大自己的实际年龄与行为人谈“恋爱”、发生性关系,而行为人不知道也不可能预见到幼女的实际年龄。由于对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刑法中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人认为,只要符合奸淫幼女罪的客观要件就构成犯罪。因此,尽管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未满十四周岁,尽管是双方自愿的,尽管未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也要被认定为构成奸淫幼女罪并被处以刑罚。此类做法在司法实践中相当普遍。

  我们知道,一个具体行为构成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必须达到主客观的统一。那么,奸淫幼女罪的法律规定为何会有如此漏洞且在实行了二十余年之后方得以修正呢?笔者以为,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时期,实行的是“疑罪从有”的刑法原则,习惯于从结果推断起因,从行为推断思想,在这样的客观环境、思想理念下,出现“客观归罪”的做法也就不足为奇了。第二,在我国过去的两千多年里,女性的贞操权被看得比生命还重要,因此,强奸妇女被认为是最下流、最无耻的犯罪行为。而奸淫幼女,就更为人们所深恶痛绝。在这种“民愤极大,不判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况下,在我国法律体系尚不成熟、法律观念尚未更新的时期,法律本能地服从于了“民愤”。这里的“民”,实际上也包括了相当一部分的“法律人”。可以说,现行刑法有关奸淫幼女罪的规定,是有着相应的群众基础的,并且得到了立法者的首肯。第三,几十年来,我们一直十分看重并强调刑法的专政功能、打击犯罪的功能,凡是我们认为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们就习惯于用刑法去打击,而且认为刑法手段可以包办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可以看出,以上三点(或许还有更多的点)完全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但是,它们却在我国“流行”了上千年,并且导致了法律上的漏洞和现实中错案。现在,一些类似的、与时代进步不相符合的观念也仍在人们中间“流行”。就法律界来说,在这些封建的、落后的观念指导下的一些司法人员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了我国法治进程的顺利发展。像最近发生的“夫妻看碟”案和一再发生的“处女嫖娼”案、“处女卖淫”案等荒唐案件,就是司法人员先入为主、抓住一点不计其余的结果,也是“官威民轻”、“官本位”、“权比法大”等封建思想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不断地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并从体制上保障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面,就是要求我们要不断地更新观念。因为如果没有与时代进步相符合的观念,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有可能出现纰漏,也不会得到认真彻底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奸淫幼女罪的司法解释,可以说是观念更新的必然结果。尽管它来得似乎迟了一点,但我们仍然要为它感到欣喜。因为我们看到,我们党一贯强调的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又一次在法律的制定实施中得到了体现,严格依法办事、全面地系统地理解法律的现代法治精神已经开始步入人们的心田,进入立法与司法实践之中。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论庭审法官同一原则
 ·民事再审程序重构的理性思考
 ·刑事司法公正论
 ·“司法解释”帮了忙 “农转非”多赔12万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秩序 八种财产不得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