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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说的法源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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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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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源,即法律渊源的简称,通说指法律的表现形式。而学者关于成文法的解释、习惯法的认知、法理的探求等所表示的见解,是为学说(《民法总则》,王泽鉴著,法大2001年7月第1版,第71至72页)。
对学说法源性的探讨,可追溯至古罗马。公元530年,罗马皇帝优士丁尼任命以特里波尼为首的16人委员会,负责编纂历代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并得对矛盾冲突和悖于现实精神的内容予以修改。编纂工作历时三载,公元535年正式颁布实施。全书50卷,除第30至33卷外,各卷分章,章下有节,且标明语出何人。同时还略加注释和评论。它一共包括39名法学家的50余种著述。是书一经颁行,即有绝对效力,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评论(《罗马法基础》,江平、米健著,中国政法大学1991年10月第1版,第36页)。
近世法典则少有以学说为法源者,然认法理者却所在多见。
如《瑞士民法典》第1条之(2):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依据如自己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之(3):在前一款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据公认的学理和惯例。
《中华民国民法典》第1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此外,尚有意大利民法第3条第2项,奥国民法第7条。
反思上述现象,窃以为,学说与法理非为同一事物。学说仅为一家之言,乃人造物;而法理则蕴涵于社会,是自发物。特定情境的社会有特定的规则需求,此为法理。而学说则是学者个人或群体对上述规则需求的把握。学者固然多数智力高强,但其并非全知全能,人类固有的理性局限,意味着他们不可能全面准确地发现纷繁复杂的社会需求。况且,也不排除许多学者本就无探求法理之心,所谓学说不过是其以为实现其他目的的表面文章而已。凡此,学说与代表正义的法理之偏差在所难免。
社会在演进,法理在演进,学说也在演进。所谓百家争鸣,即为学说相互竞争、不断纠错的演进过程。既如此,就不应人为地限制学说的所出和所指,否则可能因为某一学说不出而丧失发现法理的机会。所谓权威学说,往往不是因为其趋近正义,而常常因为其符合官家胃口,或学者掌握了学理外的其他资源,所以切不可只信权威而封杀其他学说,像前面提到的古罗马《学说汇纂》可谓反面教材。
尚需清醒认识的还有“通说”。“通说”即为共通之说。诚然,许多时候,众人的趋同观念更具有正确性;但是我们决不应因此否定少数派学说。哈耶克告诉我们,少数人的意见或许更先进,所以立法过程中保持观念的开放和相互交流十分重要,切忌只由少数人闭门造车。毕竟,探求法理才是我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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