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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典自然法的法治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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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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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经历了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新自然法几个阶段,古典自然法居于承前启后的地位,经过众多思想家的不懈努力,终于奠定了现代法治的基础。其中,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对法治的阐释,影响更为深远。古典自然法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1.以人性为出发点、以自由为基础的法治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家继承了古代自然法的传统,但由于时代的不同,其内容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古代自然法学说,从自然哲学角度论述自然法高于人类制定的成文法,并认为它是自然界的普遍法则;中世纪的自然法,从神学的角度论证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的体现;古典自然法从人性出发,以人类理性为思想武器,建立了较发达的法治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说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自由是他们追求的目标。古典自然法学家从反封建统治、反宗教神学、建立资本主义新秩序的要求出发,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自由是他们所倡导的法治的主题,法治从本质意义上看,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是对自由的保护。因为,任何人如果不受法律的限制而任意做他愿意做的事,自由就会被侵害。斯宾诺莎、洛克等人,力求论证自由对人们的重要意义。
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是以天赋人权、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为核心的。而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十分关注对自由的重要性的论证,比只探讨自由意义的理论上升了一个高度,后人称他为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其法律思想具有浓厚的自由主义的色彩。洛克在论述自由和法律的关系时,强调以下几点:第一,自由是一切的基础,人们不能丧失它;第二,自由以理性为基础,自由并非为所欲为;第三,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不是自由的限制。
孟德斯鸠将自由作为法律的宗旨,然而在学说体系的建构上却有别于洛克。在他看来,法治国家的目标确定为自由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的问题是法治国家如何保证自由。因而,可以这样概括:如果洛克是从价值层面来构建法治的话,那么孟德斯鸠则是从三个层面来创立自己的法治学说,即价值、体制和制度、自然环境层面来考察应当如何建立法治的问题,而法治政制和制度条件是他揭示的重心。
卢梭在论述了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及发展后,强调用法律帮助人们实现自由。他认为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法律既然是公意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是自由,在这里不存在强制问题。卢梭进一步强调,只有建立民主共和国才能实现法治。
2.建构了法律调整的原则和要素
古典自然法学家对法律调整的原则作了有益的探讨,其中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提出了较为彻底的法治原则。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国家必须以正式颁布的法律来统治。洛克强调必须制定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统治者只能根据法律来进行统治,不能靠临时性命令去行使专断的权力。
第二,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洛克认为,有法律而不执行,那就等于无法。不执行法律的政府是专横的政府,也就不能算作真正的政府。有法律而不执行,就会变成无政府状态,社会就不成其为社会。
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指出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不能凭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下属胡作非为,并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
第四,法治不排斥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洛克认为,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并用法律规定社会中的一切事情。因此,法律的执行者,对那些无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根据自然法的精神自由裁处,直到有关的成文法加以制定为止。
洛克倡导的这些法治原则为现代法治理论奠定了基础,对后世法学家影响深远。
古典自然法学家不仅提出了较为彻底的法治原则,而且探讨了法治的各种要素。在这方面的贡献以孟德斯鸠最为关键,他的脍炙人口的百科全书式的名著《论法的精神》,细致地分析了这些要素,特别是独树一帜地提出了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作用。尽管受到有些学者的批评,但其中不乏有益之处。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来探寻法律的精神实质,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等都有关系,所有这些关系的综合就是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开创了法律研究的新方法,后世社会法学的诞生一定意义上受此启示。
古典自然法学家的贡献是巨大的,影响极其深远。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古典自然法学家对法律调整的某些要素和原则进行了详细的阐释,而这些原则和要素是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的先决条件,这样,他们就为现代文明的法律秩序奠定了基础。”
3.强调法典法的作用,推动了法律体系的建立
古代自然法只承认实在法之上的自然法的正义性,认为人类制定的法律即人为法并不代表正义。古典自然法学家克服了这些局限,他们认为人类完全有能力制定出符合人类理性的、公平正义的法律。为此他们批驳了习惯法优越与成文法的理论,提出编纂成文法典,制定成文法律的主张。由于理论上的充分准备,在18世纪中叶各国掀起了一场强有力的立法运动,法国、奥地利、德国等先后纷纷颁布了法典。法典化运动实现了法律的系统化,发挥了法律的整体性作用。民法作为最重要的部门法,成为法典化的先导,1804年《拿破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就是这场运动带来的杰作,成为后世各国制定民法典的蓝本。这些贡献所产生的效果难以估量,大大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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