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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监督司法案件应走法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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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宇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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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大代表通过议案和建议形式,向各级审判、检察机关建议案件审查的数量越来越多,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代表履职意识的增强。依照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有权就某个司法案件的处理情况,向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意见,也可以就某个重大案件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但是代表监督司法案件应走法定程序。
众所周知,人大监督司法部门应当遵循集体行使职权、事后监督和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的原则,对于案件审理的纠正,应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解决。人大代表不能直接找司法部门,更不能带着当事人找司法部门,要求司法部门怎么做。试想,全国上下有多少各级人大代表,如果每一位人大代表都直接监督司法案件,司法部门又如何能正常工作呢?
因此,人大代表监督司法案件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一、在处理方式上,要以不干涉司法独立为前提,案件的接受、案情的了解、调查取证、提出意见都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法定程序。如果是群众向代表反映司法不公的,代表可以将群众反映的材料转交给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机构处理;如果对某个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可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有关情况,请常委会组成人员以集体行使职权的方式依法监督。二、在监督内容上,应将对司法部门的监督重点放在司法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司法制度建设上。就具体案件而言,监督内容应放在法官检察官是否有违法乱纪行为、审理是否有明显程序违法、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是否有难以解释的严重差异上,而不能直接对案件的审理提出具体意见。三、要坚持回避原则。代表在监督司法案件时,应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正确行使职权,若案件涉及代表本人或利害关系人,代表应遵循回避原则,不能以代表身份干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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