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刑事要案
  法制动态
  反腐报道
  环球法制
  热点新闻
您的位置: 法治资讯 -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法律硕士索要列车餐车发票案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作者:中国法院网·丁晓云 周啸虎
  32岁的法律硕士郝劲松称在火车上用餐不给发票,而将北京铁路分局告上法庭。近日,因郝劲松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索要发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驳回了郝劲松诉讼请求。
  
  郝劲松诉称,2004年9月16日,他乘坐北京开往上海的T109次列车,在餐车用餐时共消费人民币100元整。他索要发票时,工作人员称火车上没有发票,只有列车段自己印制的收据,并将面值总额为100元的收据交付给原告。由于T109次列车交付原告的不是正规发票,导致他100元的餐费一直不能报销。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依法获得发票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原告开具100元的正规发票,并向其书面道歉。
  
  北京铁路分局辩称,T109次列车上有正式发票。列车上用餐的交易习惯是旅客点菜时,餐车服务人员给旅客开具两联餐券,其中乙联是后厨上菜凭证,服务员上菜时将会收走,甲联是换取发票的凭证。如果旅客消费完欲索要发票,需凭甲联换取。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未要求开具发票。另外,原告将本不应由其带走的餐券存根、乙联也带走,不仅说明原告只是付了钱,没有实际用餐,而且说明其故意不换取发票,恶意将全套餐券带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饮食服务合同关系。旅客在火车餐车上用餐先付款点菜,服务员开具餐券,旅客用餐完毕凭餐券甲联索要发票为既有的服务惯例。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本案中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餐券作为服务单据,按照该服务惯例,原告须凭餐券甲联向被告索要发票。本案原告主张曾向被告索要过发票,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举出其索要发票的证据。因此,原告主张的索要发票事实不能成立,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郝劲松表示要上诉。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研究生状告地铁厕所收费不开发票 法院判其胜诉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几个争议问题的分析
 ·法学硕士再告铁路列车购物不开发票打白条
 ·也谈谌义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朱奕骥投机倒把案的定性与量刑
 ·浙江金华又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