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树立“风险立案”意识有利于查办职务犯罪 |
|
作者:赵海彬
|
“风险立案”是指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或未供述犯罪事实,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有犯罪嫌疑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查清案情而及时决定立案并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办案模式。准确把握立案条件,适时立案是保证整个案件成败的关键环节。刑诉法对立案条件的要求比批捕或结案的要求明显低很多,但一些地方为了提高侦结率而采取“不破不立”的保守做法,客观上将立案的条件提高到了批捕甚至结案的标准。“风险立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并不是去违法立案,这种意识对办案有以下积极作用:
一是有利于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减少办案阻力。在对职务犯罪的初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被初查人有重大犯罪嫌疑,符合立案条件的,果断立案侦查可为后续工作提供有利条件,避免串供、毁证、逃跑等事件的发生。另外,立案后,不论案件当事人还是发案单位都负有配合侦查如实作证的义务,从而减少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的阻力。
二是有利于充分利用合法的侦查手段。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对初查手段有严格限制,客观上增加了取证的难度。假如被查对象极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仅以初查中取得的证据又不足以立案,而不立案就无法使用侦查手段进一步调查取证,这就使案件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笔者认为,在符合“认为有犯罪事实”,并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大胆立案,这样,承办人就有较充分的时间运用各种侦查措施进行调查,可避免在初查阶段为获取证据而超越法定权限“借”用侦查手段或无法取证的情况。
|
|
|
|
 |
相关内容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