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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霸王条款”:如何消除“霸王条款“?

作者:新华网·张目 孙勇
    近日由甘肃省消费者协会组织的“霸王条款”评议会上,一些专家及消费者代表认为,“霸王条款”实际上反映了消费者权益和商家赢利意识的冲突。要消除“霸王条款”,就应该合理考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分配,同时商家要杜绝短期行为,消费者也要提高维权意识,对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进行集体抵制。

    兰州市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解放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规,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但经营者有成本投入,他们也有自主经营权,因此应该考虑如何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消除“霸王条款”,简单禁止不能解决问题,可以采取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协商的方式,解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问题,尽量使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维护。

    一些专家指出,目前商家应该以诚信为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上,才能真正赢得市场。而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不是一个弱势群体,而是一个弱势个体,因此每个消费者都应该增强维权意识。同时,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不平等的“霸王条款”,让其没有生存空间。

    兰州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尚伦生认为,经营者可以设置一些限制性条款,但前提应该是不违法,同时一定要事先将限制性规定明确告知消费者,如果消费者仍然愿意消费,就可以视为消费者接受了你的限制性条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是平等的。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陈志刚认为,在消除不平等格式条款问题上,行业组织也可以发挥作用,可以通过消费者组织和经营者组织就有关问题征求意见之后,共同制订一个格式条款,这样至少可以把其中的不公平因素降到最低。

    种种“霸王条款”怪现象

    据沈阳市消费者协会介绍,“霸王条款”在多个行业普遍存在。

    今年下半年,沈阳市消费者协会在全市消费者中开展了“2004年不平等格式条款征集活动”。经专家、学者及消费者协会认真筛选,选出如下不平等条款。——幼儿园费用只收不退沈阳市东陵区朱志芳讲述了孩子上幼儿

    园过程中被霸王条款层层包围的遭遇。一是,孩子入园时必须交300元物品费,退园时既不退钱也不退物。二是,每月交托费400元,上半月入托收取全月托费,下半月入托收取半月托费。三是,乘坐通勤车要按路途远近每月交纳100元至150元不等的车费,每半年交一次,中途退园,车费不退。四是,幼儿园规定了每个月交托费的日期,甚至做出“迟交一天收取滞纳金10元”的强制性规定。——电话月租费到底租个啥

    沈阳市沈河区陈子良提出,安装电话时交了初装费、材料费,使用时又按照次数、时间交了通话费,为什么还要收取月租费?消费者租了什么?

    ——公交IC卡少补多不退

    沈阳市和平区赵颖说,公交IC卡价格出台时规定,通用月票卡如果1个月内使用次数超过135次必须另外花钱;相反,如果当月使用的次数少于135次,卡内的余额既不退也不往下月转。

    ——购房组合贷款重复担保为哪般

    沈阳市和平区陈婉萍贷款购房需40万元,她采用公积金和商业银行分别贷款20万元的组合贷款方式。其中,公积金贷款20万元需经担保公司担保,并按照贷款全额40万元进行收费,在商业银行所贷的另外20万元,银行也指定保险公司对其进行担保。明明是贷款40万元,却要按照60万元的贷款额支付担保费。

    ——预定金偷变保证金

    集邮爱好者尹山林等为了确保及时拥有全数的邮票,按照国家邮政局规定,全额预交130元进行小型张预定。然而,沈阳市相关部门却将这“预定金”强制改成了“保证金”,即集邮者取邮票时还要另外交钱。——物业公司将越俎代庖进行到底

    沈阳市和平区业主刘丰等15人不明白,物业公司向即将入住的业主发出“入住须知”,规定在交足各项费用的同时,必须交纳2000元装修押金,否则就不给钥匙。交足房款并办理相关产权证后,消费者就得到了对该房子的所有权,物业公司无权以不交装修押金就不给钥匙相威胁。从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的性质来看,可以认为是物业公司预收的罚金。根据法律规定,罚金只能由某些国家执法机关及其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且罚金数额也应由物价部门审定。

    ——补卡费凭什么居高不下

    沈阳市和平区陈大炫花880元购买的游泳年卡不慎丢失,却被告知要花50元才能补办一张。丢了卡并挂了失并没有给经营者造成任何损失,补办费为什么收50元?提供持卡服务的单位利用自己提供服务的优势和消费者对其服务的依赖,单方规定高于市场价格的持卡、补卡费用,获得额外的不当经济利益,严重损害了持卡人的合法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骨灰寄存必须至少3年

    沈阳市沈河区陈达泉认为殡仪馆的霸道行为让人费解。殡仪馆规定,死者火化后骨灰要存放就是三年,3年期满后再续存,否则就别存。即使明天你把骨灰取走,3年的费用也别想退回一分。

    关于骨灰存放的时间,殡仪馆应当采用若干种形式,由消费者自行选择。殡仪馆仅规定一种形式,使消费者只能被迫接受服务。而在没有接受服务时就提前几年将费用交齐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商家设置限制性条款也有合理之处?

    当前,商家设置的针对消费者的各种各样的限制性条款,一直因其霸气十足,被认为任意侵犯消费者权益而广受指责。然而,一些专家在评议时认为,“霸王条款”确实是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但从经营者角度看,商家设置一些限制性条款也有其合理之处。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院长江合宁认为,从消费者角度看,各种限制性条款确实限制了他们的选择权,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的。但是,目前各酒店限制自带酒水、最低消费,有中国旅游饭店行业协会颁布、全国推行的“行业规范”为依据,这实际上是行业管理协会的一种集体抵制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业管理规定,目前学界大体有三种不同看法:一、认为它违反《消法》,应由《消法》来规制;二、它是一种搭售行为,应由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规来规制;三、从经营者角度看,它具有合理性,经营者要生存,如果“禁止自带酒水”等规定事先已经告知消费者了,而消费者也愿意接受,这种规定的存在就有某种合理性。

    江合宁介绍,对于行业的集体抵制行为,美国曾经采取“本身违法原则”,即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后来又向“合理性原则”过渡,就是看其对社会、对经济发展是否有促进作用,如果有,就具有合理性,就要进行认可。我国如果要立法规范这种有一定合理性的行业集体抵制行为,是用合理性原则、还是用本身违法原则,要进行论证。

    兰州市工商局合同处原处长韩照通认为,对于“霸王条款”的治理,要着眼于现实,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水平、法治环境都不太理想,消费者绝对是弱势群体,所以“禁止自带酒水”、推行“最低消费”是绝对不能允许的,不能站在西方国家的发展水平上、以理想化的眼光来认识我国的情况。

    “霸王条款”限制消费者选择权 是商家短视行为

    据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餐饮娱乐场所及其他服务行业“禁止自带酒水”“最低消费”等限制性条款引起的消费纠纷,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近日,甘肃省消协组织对“霸王条款”进行评议时,一些专家和消费者代表指出,设置“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是商家的短视行为。

    消费者代表龚伟说,很多人有个性化的需求,比如习惯于抽某一种烟、喝某一种酒,但这在有些消费场所可能买不到;还有些消费者担心有假酒。但是,商家却不允许消费者自带烟酒,消费者的个人需求得不到尊重。对于这种情况,甘肃煜斌律师事务所柳向奎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一种服务,“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兰州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尚伦生也认为,消费者在餐饮娱乐场所的消费行为,对商家来说是一种经营活动,也是一种民事法律活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家应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侵犯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权。

    有关人士认为,作为经营者,商家有盈利的要求,服务员倒酒、灯光、包厢等服务都是有成本的,如果消费者自带酒水,显然会影响到商家的利润。而据甘肃省消协投诉部陈志刚介绍,调查发现,兰州市餐饮娱乐场所设置的种种限制性条款中,最为普遍的就是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设定包厢最低消费、强行推销收取茶位费及纸巾费等;而饭店酒水价格长期偏高,是消费者拒绝接受饭店提供酒水的主要原因。陈志刚指出,不准顾客自带酒水,其实是一些饭店对自己酒水高额利润进行保护的手段。一些专家也认为,市场经济具有竞争性特征,商家只有讲诚信,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才能真正取得好的经济效益。餐饮业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企业的优缺点都可以很快传开,从长远看,因为设置种种限制性条款赶走了消费者,对商家来说并没有好处。

    尚伦生分析,餐饮娱乐场所之所以设置种种限制性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是只顾眼前利益的短视行为所致,还有一些是“店大欺客”,不把消费者当回事,但其最终也会被市场所淘汰。

    甘肃省消协有关负责人指出,商家设置种种限制性条款,不仅妨碍了消费者的正常消费行为,也不利于市场竞争,取消限制性条款、为整个行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都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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