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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判例
学生因病死亡,学校是否担责?

作者:刘学发 刘四根
    「案情 」

    吉水县南方少林武术学校是一所实行军事化封闭式管理的学校。2003年2月,原告杨义华之子杨朝晖到该校就读,接受其严格的军事化封闭式管理和教育。2003年11月20日晚,杨朝晖向查房的班主任谭老师反映头痛,但校方对其病情未加过问。11月22日,杨朝晖到校医处诊治,但校医诊断不出病情。当晚,杨朝晖的班主任查房时见杨身体不适,仍未采取任何措施。11月23日,杨出现呼吸困难,校方才派人将杨送去医院救治。第二天晚上,杨朝晖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原告将校方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定 」

    吉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吉水县南方少林武术学校延误了杨朝晖的救治时机,在杨病情极为严重时才将杨送往医院救治,导致杨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被告校方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该校赔偿死亡学生亲属各种费用合计42175.80元。

    「点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吉水县南方少林武术学校作为一所实行军事化封闭式管理的学校,学生外出都必须向老师请假。第一天杨朝晖向查房的班主任谭老师反映过头痛,但校方对其病情未加过问。第三天晚上班主任查房时见杨身体不适,仍未采取任何措施。直到第四天杨出现呼吸困难,校方才派人将杨送去医院救治,但为时已晚,第五天杨朝晖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朝晖从发病到死亡只有短短的五天,而在学校就耽搁了四天。对杨朝晖的死亡,吉水县南方少林武术学校因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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