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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行返问题的通知

作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4]33号】
颁布日期:2004-01-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行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3号

    2004-01-17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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