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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常识
行政案件如何预交受理费?

  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5条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收费: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

  在此收费幅度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制定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即:

  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法院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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