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行政诉讼常识
  行政诉讼常用法规
  行政诉讼新闻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论文
  行政诉讼文书
您的位置: 程序法专题 -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常识
行政诉讼常识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只能是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不是企业、团体或者别的法人,更不是个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指出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比如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处罚不当等等。当然,这些问题

  是否存在,只有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原告指出这些问题之后,必须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决的诉讼请求,还应当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5)有些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规定可以直接起诉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6)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防卫性诉讼论略
 ·浅论我国行政诉讼非类型化的成因及弊端
 ·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交付赡养费的权利吗?
 ·法律对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和护理有何规定?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国家法律规定了哪些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