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医疗纠纷新闻
  医疗纠纷常用法规
  医疗纠纷常识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论文
您的位置: 民商专题 - 医疗纠纷 - 医疗纠纷常用法规
医疗纠纷常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0-6-4
执行日期:1990-6-4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申民字(90)第49号“关于黄理权诉武警河池支队医疗纠纷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在医治地方伤病员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当事人起诉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我院一九八九年十月十日法(行)函〔1989〕63号复函的规定精神,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军事法院无管辖权。

  二、你院请示的黄理权诉武警河池支队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由河池市人民法院管辖。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
 ·对医疗赔偿案件的法律思考
 ·医疗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免除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授予民兵英雄、功臣等称号的人员可否与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同样享受退休待遇问题给河北省劳动局的复函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获得朝鲜战斗英雄、勋章的朝鲜人员退休时能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