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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探索
建议刑法增设串通竞买、竞租罪

作者: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肖红光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特别是国有集体资产拍卖、出租,一种新的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频繁出现,这就是在国有集体,甚至公民私有资产公开拍卖、出租经济活动中,参与竞买、竞租的公民及法人串通,使出买、出租方资产竞卖、竞租不到应有的价位,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公民合法利益受到损失,有的损失数额巨大。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规定这一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这一行为与串通投标罪的行为是有类似性。笔者认为,应在我国刑法中增设串通竞买、竞租罪。笔者现就设立串通竞买、竞租罪的意义及本罪应具备的要件和刑事制裁方式作一粗浅的阐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国有集体、公民财产拍卖、出租活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设立串通竞买、竞租罪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法律意义。

  首先,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串通竞买、竞租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例如,某一国有公司在公开拍买本公司一大型车间过程中。标出拍卖底价为100万元。参与竞买的8人私下串通,谁出的竞买价最高,商定由其买下,然后,将一定差价8个竞买人平分,其中一竞买人愿意出价190万元,其出价是最高的,其他人出价在150-185万元之间。结果在正式拍卖时,其他人不举牌报价,由该人举牌报价110万元买下,其差价80万元,由该人拿给其他7人,每人得10万元。又如笔者了解某一国营林场在出租一几千亩山场的山村经营权活动中,参加的租赁人在竞租过程中私下串通,结果造成18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参加竞租的人多的获非法差价10多万元。对这些行为因刑法没有规定,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有利于保护国有、集体资产和公民合法资产不受损失,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保护公民合法利益。串通竞买、竞租的行为,使出买、出租方的利益遭受经济损失,使出卖、出租方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利益,因出卖、出租方资产不是国有、集体,就是公民私有股份占有,因此,这种非法行为直接给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造成经济损失。

    第三,有利于法制的公平与统一。串通竞买、竞租行为与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损失罪中第223条的串通投标罪极其类似。其侵犯的客体及社会危害性也基本相似。串通投标行为与串通竞买、竞租行为,侵犯的客体大的方面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小的方面都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具体的方面串通投标行为侵犯的是招投标活动中公平竞争的法律秩序,串通竞买、竞租行为侵犯的是资产拍卖、出租活动中公平竞争的法律秩序。由于我国刑法取消了类推条款,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对串通竞买、竞租严重的行为不能类推定罪。因这一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对市场经济的秩序危害性大,为惩治这一行为,增设这一罪名非常必要。

  串通竞买、竞租罪,笔者认为它是指竞买、竞租人相互串通竞买、竞租报价,损害资产出卖人、出租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公民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这一行为是有如下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法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件。一般情况下参与竞买、竞租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本罪的主体,但其他自然人虽然没有参加竞买、竞租,但参与实施了这一行为的也可构成共同犯罪人。

  第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侵犯了资产所有人的经济利益。其侵犯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体来说,就是在资产拍卖、出租活动中公平竞争的法律秩序。拍卖与竞买、出租与竞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在诸如固定资产拍卖、文物拍卖、山林水面经营权出租、企业经营权租赁等比较重要的民事经济活动中经常采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一般是拥有资产的一方以公告的形式,进行资产拍卖、招租,并报出底价,向社会公开、公平拍卖、招租,其目的是达到资产的卖出和租出,并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根据法律规定,拍卖、招租、竞买、竞租必须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进行,如若竞买、竞租人进行非法串通活动,就会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的合法利益。

  第三、本罪的主观方面只有故意才能构成。即行为人具有串通竞买、竞租的故意,这种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同时一般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管是串通竞买,还是串通竞租,这一行为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具有共同故意,单个人一般无法实施这一行为,串通起码是两个人以上,并且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一般较为明显。如某单位有一老办公楼拍卖,底价为20万元,拍卖公告后,只有李某与刘某两人在有效报名期内报名竞买。在公开拍卖的前一天,李某找到刘某,问:你最多多少钱准备买下。刘回答26万元。刘同样问李某,李某说27万元他买下。并要刘某不要竞买,给刘某3万元,刘某表示同意。结果在拍卖时,李某以21万元买下(拍卖公告规定一次最少加价一万元),这样两人都得了利。刘某白白得了三万元,李某只花24万元就买到了这一资产,比他原计划的27万元也少花了三万元。而该单位少收益7万元。在该案中李某与刘某是共同故意犯罪,但李某是主犯,因犯意是他提出的。

  第四、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相互串通竞买、竞租报价,损害资产拍卖,出租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串通竞买、竞租报价”是指两个人以上,在资产方拍卖、招租活动中,私下串通,就自己买或租的出价进行透底、商量。在这一串通活动中,一般会涉取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况,通常情况下,最后的买者、租者以低于(甚至大大低于)自己原先的出价购得或租到该资产,而没有买的或租的行为人可以从最后买到和租到该资产的行为人处得到利益。从而损害了资产方的利益,。在资产方是国家、集体的情况下,就损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在资产方是公民私有的情况下,就损害了公民的合法利益,给公民造成经济损失。由于现阶段资产方的拍卖、出租的资产标的越来越大,小的几十万元,大的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笔者认为,这一经济活动将来可能也会越来越多,标的也可能越来越大。

  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刑法如何规定这一罪名呢。笔者认为,应该将该罪名纳入刑法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应规定两个量刑幅度,采用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三种刑罚方式进行处罚。此罪名的条款可规定为“在国家、集体或公民的资产拍卖、出租活动中,竞买、竞租人相互串通,损害资产方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为什么笔者观点要确定两个量刑幅度,其最高刑比刑法第223条规定串通投标罪的一个幅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更重呢?因为串通竞买、竞租行为有的给国家、集体造成的损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能比串通投标罪更大,社会危害有时也更大。规定两个幅度也便于司法人员根据情节更好掌握处罚尺度。为了更好的把握惩治串通竞买、竞租犯罪行为的尺度,笔者认为,应由最高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制定串通竞买、竞租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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