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房地产新闻
房地产常识
房地产常用法规
房地产典型案例
房地产论文
房地产专业术语
房地产合同范本
您的位置:
经济法专题
-
房地产类
-
房地产专业术语
房地产专业术语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相关内容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