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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资讯
是否享有著作权 商标数据库版权保护遭遇法律“空白”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文保护程序、文档等软件资源的著作权,但对与其密切相关的数据库版权未有具体规定,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对数据库版权的保护缺乏明确的、可依据的法律条文。
  
  2003年11月,济南市一家专门从事商标信息服务的企业——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简称白兔公司)偶然发现,福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盗用该公司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创建的商标信息查询数据库,并将其制成盗版软件进行销售,已谋取非法利益200多万元。白兔公司立即向济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分局报案,但由于案件的标的物是数据库,其是否具有版权无具体法律条文可以依据,仍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白兔信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芳说:“发现软件数据库被盗用归功于数据库制作过程中,采取了防盗措施,但目前的难题是,如何认定数据库也是软件的一部分,也能享有著作权保护。”
  
  根据2002年开始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山东省版权局版权处有关负责人说,数据库是否享有著作权要根据实际情况,看其是否能够构成作品以及数据库作者是否用自己的智慧进行了独特性创作。
  
  济南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王世才认为,虽然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字面上没有规定数据库也是具有版权的计算机软件,但一些数据库并不是简单的数据陈列,而是可通过一定的执行程序进入并查找相关资料的信息载体,它的建立需要软件制造者的智力参与,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从著作权的保护宗旨上考虑也应该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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