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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条例征民意 房产登记内容可公开查阅

作者:郭爱娣 肖宾
  本市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登记条例(送审稿)昨天起正式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根据条例,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内容可以公开查阅、抄录和复制,市政府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全市范围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土地进行房地产总登记。
  
  按照条例(送审稿)规定,房地产登记以一宗土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单独拥有一宗土地的,以该宗土地和地上房屋进行登记,共用宗地上单独拥有一个权属单元房屋的,以房屋的幢、层、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单元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连同房屋分摊的土地进行登记。当房地产发生转让、交换、分割、赠与、抵押、设典等情况时,有关当事人双方应共同申请登记。
  
  同时,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的以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经处理的将不予登记。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市政府法规处主任周继东解释说,以往房地产登记的部分资料是不对外、不公开的,购房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根据新的法规,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内容可以公开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屋资讯透明化,可规避售房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册和登记信息系统,并制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市民可以登录首都之窗网站对此条例发表修改意见,征集意见在一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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