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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类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1、办理机构:各地司法局法制处

    2、办理时限:审批时限为10日(即各地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登记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补正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3、申办对象资格:(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4)有聘任的仲裁员。附注: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提供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2)提供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3)提供仲裁委员会章程;(4)提供必要的经费证明;(5)提供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6)提供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7)提供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4、办理程序: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各地司法局办理设立登记;各地司法局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自做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5、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日)《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199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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