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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类
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

     仲裁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附注: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提供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提供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提供仲裁委员会章程;

    (4)提供必要的经费证明;

    (5)提供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提供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7)提供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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