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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公布十大知识产权案

  济南时报消息:
  
  4月26日,山东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03年全省各级法院审结的10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
  
  DNA鉴定打赢种子侵权官司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现高密裕丰种业有限公司和高密市种子公司生产、销售的“3119”玉米杂交种实际为自己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登海9号”,并提出鉴定申请。
  
  经DNA技术鉴定,证明被控侵权品种中有32%的子粒与授权品种完全一样,有41.5%的子粒与授权品种母本相同,有1.5%的子粒与授权品种的父本相同,两者是同一品种。济南中院审理认为,两被告生产、销售与授权品种登海9号玉米的繁殖材料相同的玉米杂交种,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登海9号玉米依法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
  
  冒名“金色童年”栽了
  
  1999年,山东金色童年有限公司注册了“金色童年”商标。被告周某于2001年9月29日经滕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开办了“滕州市北辛金色童年摄影城”,其在店面宣传、业务人员的名片及摄影城对外的单证上突出使用了“金色童年”四个字。
  
  临沂中院审理认为,原告的“金色童年”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将与原告“金色童年”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字号,使他人产生被告与原告存有某种联系的错误认识,构成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仙霞打败了“新霞”
  
  山东仙霞集团有限公司诉宋某某侵犯商标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和驰名商标认定案,经潍坊中院审理后,判决:原告仙霞集团的“仙霞牌”西服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宋某某立即停止使用其与原告“仙霞牌”西服商标在字体、读音、含义、图形上相近似的“新霞”商标,停止使用其侵权的“新霞”商标标识和衣架,并销毁其库存的侵权商标标识,删除其库存衣架上涉及侵权的内容,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万元。该案是我省首例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案。
  
  “白雪”牌复读机——侵权
  
  “白雪SNOWHITE(苹果图案)”商标一直是原告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在文具及其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02年10月,原告在青岛市场上购得由被告青岛亘豪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被告李伟利生产的“白雪SNOWHITE(苹果图案)”牌复读机,该复读机上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一模一样。青岛中院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原告在其产品上所使用的“白雪SNOWHITE”商标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被告李伟利复制原告“白雪SNOWHITE”商标在其生产的复读机上进行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饺子村悬挂革命老人照片侵了权
  
  原告申照亮系摄影师,自1998年起自费拍摄沂蒙革命老人人物摄影作品。被告临沂朱老大食品有限公司在装饰其三楼朱老大饺子村时,未经原告允许,将其拍摄的革命老人王左忠等21幅摄影作品及文字扫描放大后在饺子村的走廊及营业单间内悬挂。
  
  临沂中院审理认为,原告对其拍摄的系列革命老人照片和《穿过硝烟》摄影集中的文字说明部分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亦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擅自使用原告的21幅摄影作品及相关文字说明,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地毯图案未经许可——侵权
  
  原告美国复兴地毯公司系在美国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经营地毯的公司,从1995年起,陆续将其14幅中世纪风格的地毯图案向美国国家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并获得版权登记证书。被告山东省特艺品进出口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上述地毯图案相同的图案。青岛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原告在美国发表的地毯设计图案应作为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对其14幅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的复制、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盗版《游园惊梦》被判赔3万
  
  原告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于1999至2002年间出版了由歌手郭富城演唱的《游园惊梦》等专辑,被告青岛永邦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了由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上述歌曲专辑。
  
  青岛中院审理认为,原告对《游园惊梦》等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被告所销售的录音制品系未经原告许可而复制的侵权录音制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享有的发行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录音制品,在《青岛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万元。
  
  抄袭版《成语故事》赔了
  
  原告济南中迪公司于1998年6月制作完成《中国成语故事大全》音像制品,并于2001年6月在山东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在被告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购买《卡通中国成语故事1-8》后,发现其内容完全是从《中国成语故事大全》中抄袭来的,遂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南中院审理后,判决:陕西音像停止出版发行、茂名佳和停止复制、广东金图停止销售、山东爱书人停止销售侵权的《卡通中国成语故事1-8》,陕西音像赔偿济南中迪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
  
  两家“龙口粉丝”均合法
  
  2001年7月,龙大公司以鲁花公司所使用的龙口粉丝的包装袋和其龙口粉丝包装袋相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烟台中院一审判决驳回龙大公司的诉讼请求,龙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经省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通过对比观察,两包装中除“龙口粉丝”四个字基本相同之外,其他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案和色彩及排列组合之间区别明显。由于龙口粉丝是通用名称的缘故,再加上装潢中其他构成要素的影响,并没有达到使消费者看到“龙口粉丝”四个字即认为是龙大公司商品的程度,所以不会发生混淆,鲁花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龙大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韩国公司打赢跨国官司
  
  原告韩国韩信株式会社的英文名称为:HANSHIN MACHINERY CO. LTD,“HANSHIN”是其注册商标。2001年,被告巨星公司在青岛地区免费赠阅的《青岛导游》等韩文刊物上刊登了“HANSHIN 韩信空压机,现正在青岛巨星机械生产、销售”的广告内容。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省法院审理认为,韩文“韩信株式会社”和英文“HANSHIN MACHINERY CO. LTD”是原告在韩国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国和韩国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该企业名称受我国法律保护。原告在青岛地区发行的韩文刊物上突出使用“HANSHIN”进行宣传,目的是使公众对其生产的空压机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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