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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北京出版社未退还不采用的书稿被判赔偿

作者:中国法院网·智勇 亚娟
  6月16日,北京出版社因未退还不采用的书稿,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投稿者181.5元。
  
  罗先生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爱好文学。2002年9月19日,罗先生将自己的《狂飚-中国扫黑大行动》及《握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平凡人》两部文学作品寄给北京出版社,作品末尾注明不采纳予以退还;并于2003年2月13日函请被告不采用请退还,但被告一直未答复原告也未退还上述文学作品。罗先生一怒起诉到西城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两部文学作品,如不能返还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万元及邮寄费、打印费等1834.40元。
  
  北京出版社辩称:2002年9月25日其收到原告寄来的两部文学作品,经审查,其文学作品不符合发表要求,因此列为废稿,三个月后予以清除。2003年3月,我出版社收到原告的信函后,已答复原告其文学作品作为废稿处理,并将我社的《十月》杂志上的“来稿不予退还”的声明告知原告。原告向我出版社投稿,应遵守我出版社的规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19日,原告将两部文学作品《狂飚-中国扫黑大行动》及《握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平凡人》寄给被告。同年9月24日,被告收到原告的文学作品。经被告审查,认为原告的文学作品不符合发表要求,因而作为废稿处理。2003年3月,原告致函被告要求被告作出书面答复,如不采纳请将作品退回。后被告未向原告退还稿件。原告因打印稿件及邮寄信函等花用费用1834.40元,其中原告印制上述两部文学作品需花用181.5元。另外,2002年9月19日,原告在向被告邮寄文学作品的同时,将同样的文学作品邮寄给被告下属的十月杂志社,该杂志社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十月”杂志刊登有“稿件不予退还,请自留底稿的启示”。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投寄文学作品,并未指明要求在“十月”杂志上刊登,因此被告在“十月”杂志上的启示,对原告的行为无约束力。被告收到原告的文学作品,认为不符合要求后应予退还,现被告将原告的文学作品作为废稿处理,已无法返还,故被告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印制文学作品的费用人民币181.5元。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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