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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常识
签租赁合同要注意两个问题

作者:南方网
颁布日期:2003-08-26
    家中有房空着,总有一种资源浪费的感觉。精明的人想到,如果租出去,既能方便住房有困难的人,自己又可以有一笔不小的收入。然而,有两个该注意的地方,您注意到了吗?

    首先,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承租人将房屋擅自转租;2、承租人将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3、将房屋擅自改变结构和用途的;4、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以及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行动的;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2、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当事人要注意合同期限。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所以,为了自己20年后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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