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祥解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经典判例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新闻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论文
您的位置: 刑事专题 -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祥解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祥解
强迫卖淫

作者: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一、概念及其构成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强奸少女后强迫卖淫 长春“二王”犯罪团伙覆灭
 ·四川资阳中院予强逼少女卖淫的内江五男生判刑
 ·四川资阳中院予强逼少女卖淫的内江五男生判刑
 ·四女生逼同学“开处”卖淫受重罚
 ·四女生逼同学“开处”卖淫受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