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全国人大法律库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
  地方法规规章库
  国际条约惯例库
  两高司法解释库
您的位置: 法规中心 - 行业法规规章库
行业法规规章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963号】
颁布日期:2004-08-13
执行日期:2004-08-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对于已取消或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属于82号文件下发之前(2004年7月1日)发生的如何进行处理不明确,需要进一步衔接。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属于下放管理的审批项目(减免税、国产设备技术改造投资抵免),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规定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属于取消的审批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规定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委托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从雅典奥运会看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谈对兴奋剂使用者的处罚
 ·反思与重构──如何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审批程序及审批文件
 ·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