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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罪资讯
无国籍人拐卖两越南少女与江西农民为妻

作者:中国法院网·周素阳 孙卫民
  两个越南少女本来打算到中国找份工作,结果没想到却落入了人贩子的手中,并且被卖做人妻。8月26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游会华、李振国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4年2月底的一天,越南国籍少女庄氏玉青、农氏和,越境来到中国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找工作,经人介绍认识了居住于河口县难民队的无国籍人游会华。游会华顿起歹意,伙同陈贵云(在逃)以帮两被害人找工作为由,将两人从云南昆明带到江西省宜黄县的李振国处。然后,游会华以手上没有钱为由,要两人在当地嫁人。两少女不同意,游会华便授意李振国,要他以人民币12000元一个人的价钱,将庄氏玉青、农氏和卖给当地人为妻。3月22日下午,李振国以带被害人庄氏玉青去相对象为由,将其骗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龙溪镇竹叶村,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将庄氏玉青卖给当地村民黄俊明为妻。在李振国欲将农氏和卖往宜黄县农村时,农氏和逃脱。所得赃款被游会华三人均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游会华、李振国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拐骗手段,非法将越南国籍少女卖给他人为妻,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游会华系外国人犯罪,且两被告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振国还系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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