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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4]123号】
颁布日期:2004-07-21
执行日期:2004-08-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有关营业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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