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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奖励旅行社促销招徕活动暂行办法

作者: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威政发〔2004〕39号】
颁布日期:2004-08-23
执行日期:2004-08-23
  第一条 为加大旅游客源市场开拓力度,鼓励、支持旅行社宣传促销,大力招徕接待海内外游客来我市旅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组织旅游专列、包机、包船来我市旅游的旅行社(组团社),按下列标准实行一次性奖励:

  (一)旅游专列600人(含600人)以上的团,奖励人民币2万元;旅游专列400人(含400人)以上的团,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旅游包机200人(含200人)以上的团,奖励人民币6000元;150人(含150人)以上的团,奖励人民币4500元;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团,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三)旅游包船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团,奖励人民币3万元;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团,奖励人民币1.5万元。

  第三条 受奖励的旅游专列、包机、包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旅游专列、包机、包船必须停靠在威海火车站、威海机场、威海港口。

  (二)所载的旅游团队必须由我市旅行社(地接社)负责接待。

  (三)所载的旅游团队在我市境内驻留一个夜晚以上,并游览两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威海景区。

  第四条 奖励资金从市旅游事业发展费中列支。

  第五条 奖励资金兑现由组团社提出申请,经确认后,由市旅游局负责发放。确认程序如下:

  (一)旅游专列奖励,由市旅游局、铁路局共同确认,市财政局审核,一团一兑现。

  (二)旅游包机奖励,由市旅游局、民航局共同确认,市财政局审核,一团一兑现。

  (三)旅游包船奖励,由市旅游局、航管局共同确认,市财政局审核,一团一兑现。

  第六条 旅行社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经查证核实的,由市旅游局收回奖金,上缴市财政局。

  第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奖励旅行社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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