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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要案
辽宁海城西柳储蓄所爆炸案昨日开庭

作者:中国法院网
  9月27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海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震惊辽宁的海城西柳储蓄所爆炸案,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涉嫌制造这起爆炸案的被告人杨长国,男,39岁,辽宁海城市毛祈镇兴隆村人,有过两次犯罪前科。1990年2月,杨长国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997年1月出狱;1997年8月,杨长国因犯敲诈勒索罪再次被判有期徒刑2年,1998年12月被释放,因本案于2003年12月12日被逮捕。据指控,杨长国在2年前就导演制造了另一起银行爆炸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长国于2003年12月1日早8时10分,携带自制的爆炸物至西柳服装市场第六储蓄所,将爆炸物放在门前,乘押款员送款之机(现金22万),遥控引爆爆炸物,企图制造混乱,趁机抢钱,但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爆炸造成了在场的二人当场死亡,另有三人重伤,11人轻伤。此外,还指控他在2002年6月6日,其将两个自制的爆炸物分别放在西柳服装市场信用联社门前道口两侧,趁运钞车送款经过此处时,引爆爆炸物,后其中一个爆炸,因押运员已经将钱袋送人室内而未抢得现金,但爆炸造成了7人被炸伤,其中5人轻伤,2人轻微伤。

  另据指控,杨长国还犯有二起抢劫罪和盗窃罪,并致2人死亡。1986年4月2日16时许,杨长国携带尖刀到海城市望台镇道沿村的崔某某家,将崔某某扎死后,抢得人民币80元。1999年4月5日19时许,杨长国携带尖刀和手摇钻,偷偷潜入感王镇某村委会,将更夫徐某某杀死后,欲撬开保险柜(内有人民币1.8万元),因为钻头折断而没有打开金柜。其在更衣箱内抢得人民币200元逃离现场。

  此外,检察机关还指控,1997年3月31日,杨长国到海城市感王镇的建材火药库,盗得雷管2020根、炸药20余公斤和导火索等物;还曾经在2002年6月自己用硝酸铵化肥、锯末等物非法自制炸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长国为劫取金融机构的财物而先后两次实施爆炸,致2人死亡,3人重伤,多人轻伤或轻微伤;以暴力手段入室抢劫,并致2人死亡;非法制造爆炸物及秘密窃取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应当以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抢劫罪和盗窃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的杨长国,是个外貌看似非常老实忠厚的农民形象,是似乎一副很无辜的样子。杨长国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和讯问,全部予以否认,不论问其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证言及证据,还是对是否提出新的证人到庭,自己有无新的证据提供等等问题,他回答全是“不知道”。当法官问其对公诉人对每一起案件出示的证据有无意见时,他的回答是“不存在”。

  鉴于此案的情况,法庭决定休庭。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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