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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历年试题精解(4)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杨秀清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该部分近5年内无考题。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该部分近5年内无考题。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99.卷二。单。13)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的判断,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

  A.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B.人民法院对汽车进行财产保全,可以扣押机动车行驶证,也可以查封汽车

  C.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认为该案件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D.人民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前,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按票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举证责任的倒置、财产保全措施、上诉案件的裁判、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典型的综合考查民事诉讼法多个内容的试题。依据《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3项关于“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选项A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依据《若干意见》第101条关于“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的规定,选项B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依据《若干意见》第186条关于“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的规定,选项C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关于“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第239条关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规定,选项D符合题意。

  第二十一章  破产程序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制度

  该部分近5年内无考题。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案件受理

  ★★1.(02.卷三。单。26)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

  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准上诉

  C.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D.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破产程序的适用与破产申请。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类试题的解答方法就是运用法律规定对各选项进行分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关于“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的规定,选项A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依据《若干意见》第252条关于“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的规定,选项B符合题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款关于“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选项C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依据《若干意见》第242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规定,选项D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

  ★★2.(02.卷三。多。77)不能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有哪些?(    )

  A.甲国营企业与乙国营企业共同投资成立的联合企业

  B.个体工商户

  C.中外合资企业

  D.农村承包经营户

  「参考答案」ABD

  「考查知识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考查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的试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款关于“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第240条关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选项A、B、D符合题意。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与企业破产法的适用的区别,其区别关键点在于企业法人或联营各方的性质。

  第二十二章  民事裁判

  第一节  民事裁判的概念

  该部分近5年内无考题。

  第二节  判  决

  ★★(97.卷二。多。67)1996年7月,茂林县人民法院对盛唐公司诉济银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济银公司败诉。在判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的第二天,茂林县人民法院立即就发现了原判决有错误,盛唐公司与济银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实际上是一份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茂林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立即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B.等待当事人是否上诉,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的,由茂林县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C.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茂林县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人民法院

  D.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茂林县人民法院即将案卷材料报送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不作任何意见表示

  「参考答案」BC

  「考查知识点」民事判决(对判决错误的处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直接考查对一审判决作出后存在错误予以纠正的程序问题的试题。依据《若干意见》第163条关于“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规定,选项B和选项C是正确的。如果考生不熟悉该司法解释,可以运用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理解进行推断,选项A违背已作出判决应具有的形式上确定效力的原理,也就是说,已作出判决非经法定程序是不得撤销的,故其不正确。而选项D中的一审法院似乎存在不负责任的嫌疑,也不合理,而本题为多选题,则选项B和选项C必然为正确。通过这类试题,考生应培养一种运用法律一般原理对各选项进行分析判断的能力。

  第三节  民事裁定

  ★(97.卷二。单。17)B市D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43 254.25元人民币,但在判决书中误将该数写成143 524.25元人民币。现判决书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在此情况下,B市D区人民法院应如何纠正这一失误?(    )

  A.重新制作一份判决书,再次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收回原判决书

  B.制作一份裁定书,说明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C.以决定书的形式纠正原判决书的失误

  D.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裁定的适用范围(对判决书中笔误的纠正)。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考查法律文书适用的试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7项关于“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的规定,选项B是正确的。如果考生不熟悉这一法律规定,也可以根据法律文书适用的一般规律,即判决书用以解决实体事项,裁定书用以解决程序事项,而决定书用以解决诉讼中的特殊事项的规律进行判断,因本案涉及判决书对数字的误写,很显然是一个程序事项,由此也可以得出正确答案为选项B.

  第四节  民事决定

  该部分近5年内无考题。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1.(00.卷二。单。18)1999年5月12日,底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底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00年5月12日返还。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王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至2000年5月12日,底某却没有还款。王某以底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可以由哪一个法院执行? (    )

  A.公证处所在地人民法院      B.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D.底某住所地或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执行管辖。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直接考查赋予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试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第10条第1款关于“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选项B是正确的。

  「应注意的问题」该知识点在1999年试卷三第4题任意选择题中涉及。

  ★★2.(02.卷三。多。66)张中阳因房屋出租与王辉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辉1个月内迁出张中阳的房屋。1个月后王辉拒不腾房,张中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中阳欲与王辉和解,将房子卖给王辉,他就有关事宜询问了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的下列解答,哪些是正确的?(    )

  A.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要和解就必须先撤回执行申请

  B.双方当事人应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C.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D.如果王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张中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参考答案」CD

  「考查知识点」执行和解。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考查执行和解的相关程序问题的试题,这类试题通常题干内容没有多少信息,因此,解答这类试题的方法通常是直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各选项进行分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关于“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的规定,选项C和选项D是正确的。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调解与和解的区别,执行程序中不得调解。该知识点在1999年试卷三第4题任意选择题与1998年试卷四第4题案例分析中涉及。

  第二节  执行开始

  ★★1.(00.卷二。单。20)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为多长时间? (    )

  A.3个月    B.1个月    C.12个月    D.6个月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申请执行期。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考查申请执行期的试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1款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的规定,选项D是正确的。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与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的区别。

  「特别提示」该知识点在1999年试卷三第4题任意选择题中涉及。

  ★★2.(02.卷三。多。78)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

  A.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被确认无效

  B.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D.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参考答案」CD

  「考查知识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情形。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考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情形的试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第3项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选项D是正确的;依据该条第2款第4项关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规定,选项C是正确的。依据《执行若干规定》第102条第4款关于“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与撤销情形的区别。该知识点在2002年试卷三第4题任意选择题以及2000年试卷四第4题案例分析中涉及。

  第三节  执行的措施

  ★★(00.卷二。多。60)某报社因侵犯他人名誉权被一审法院判令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此后,该报社既不上诉,又不履行生效判决。对此,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    )

  A.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该报社负担

  B.对该报社社长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拘留

  C.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由报社支付迟延履行金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执行措施(针对拒绝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行为)。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针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行为义务应如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试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关于“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l02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的规定,选项A、B、C是正确的。此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关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金钱义务以外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选项D是正确的。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拒不履行非金钱义务和金钱义务的后果的区别。该知识点在1999年试卷三第4题任意选择题中涉及。

  第二十四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97.卷二。单。20)李尔斯为美籍华人,为继承其父亲遗产,与其同父异母的弟弟李刚发生纠纷。现李刚到中国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李尔斯应诉,并准备委托美国律师史密斯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中国法律的规定,史密斯可否参加诉讼?(    )

  A.史密斯可以以律师的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B.史密斯可以以非律师的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C.因为史密斯是美国律师,所以他既不可以以律师身份,也不可以以非律师的身份到中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D.史密斯只有经中国外交部门批准后,才可以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的要求。

  「解题思路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98.卷二。单。18)居住在美国的商人史密斯与我国某市齿轮厂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经协商,双方约定到日本国某县法院进行诉讼。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诉讼应当由谁管辖?(    )

  A.美国商人史密斯居住地所在州的法院管辖

  B.中国法院管辖

  C.日本国某县法院管辖

  D.国际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涉外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直接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试题,试题中的关键信息是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关于“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项B是正确的。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

  ★1.(02.卷三。多。7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期间的特别规定适用于下列哪些当事人?(    )

  A.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籍当事人

  B.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外籍当事人

  C.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

  D.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籍当事人

  「参考答案」BD

  「考查知识点」涉外民事诉讼中期间的特别规定的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简单考查有关涉外民事诉讼中期间的特别规定的适用的试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8条与第249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期间的特别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因此,选项B和选项D是正确的。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涉外民事诉讼中期间的特别规定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而不是适用于外国人。

  ★★2.(99.卷二。单。19)居住在美国芝加哥的美籍华人杨迪与中国公民徐英系夫妻。1998年3月,徐英以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中国H市s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迪离婚。杨迪于1998年4月23日收到了起诉状副本,并于1998年5月8日向H市S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H市s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杨迪的该申请,并于1998年5月20日向杨迪送达了裁定书。杨迪当日签收了该裁定书,并表示不上诉,但又于1998年6月18日就管辖权异议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对杨迪的上诉,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

  A.杨迪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无权上诉,其上诉无效

  B.杨迪因在接到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时已表示不上诉,所以其后来的上诉应视为无效

  C.杨迪的上诉已超过上诉期限,故已丧失了上诉权,上诉无效

  D.杨迪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有效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涉外民事诉讼中上诉期的特别规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因该试题题干较长,可以先快速浏览选项,通过浏览选项可知该试题要求解答杨迪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然后,根据这一要求阅读试题题干,寻找以下关键信息:一是杨迪系居住在美国芝加哥的美籍华人;二是法院于1998年5月20日向杨迪送达裁定书,杨迪于1998年6月18日提起上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关于“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的规定以及第249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的规定,选项D是正确的。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上诉以书面上诉为准,而且就涉外案件而言,对判决的上诉期与对裁定的上诉期均是30日,这与国内案件的上诉期不同。

  第四节  司法协助

  ★(98.卷二。多。55)外国法院的判决,需要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如何提出申请?(    )

  A.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其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其申请

  C.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之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

  D.由外国的外交机构向我国的外交部门提出申请

  「参考答案」AC

  「考查知识点」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直接考查有关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法律规定的试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关于“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的效力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规定,选项A和选项C是正确的。如果考生不熟悉这一法律规定,也可以根据对民事诉讼的一般理解对各选项进行分析判断,选项B中的强制代理违背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的原则,因此是错误的;选项D中涉外外交机构,似乎不可能,也可以排除。而该试题为多选题,答案只能是选项A和选项C.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定要求的区别,即是否以条约和互惠关系为前提不同。

  (02.卷三。任选。5)

  鲁天(男)与谢威(女)于1989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为琐事争吵。谢威多次与鲁天协商离婚,均因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果。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鲁天的婚姻关系。据此,请回答下列97题至100题。

  ★97.如果鲁天在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起诉前2年已离家出走,法院应如何处理?(    )

  A.法院不能受理,应当告知谢威先按特别程序申请宣告鲁天为失踪人

  B.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在审理过程中同时宣布鲁天为失踪人

  C.法院不能受理此案,因为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

  D.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应用公告方式向鲁天送达诉讼文书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法院如何处理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诉讼。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简单考查对下落不明人提起诉讼的处理的试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的条件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下落不明不影响原告提起诉讼,此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同时也可以推出选项A和选项C是错误的。因为离婚诉讼与宣告失踪案件属于性质不同的案件,不能适用同一程序进行审理,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

  ★★98.如果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谢威怀孕已3个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作出驳回起诉裁定

  B.应当判决不准许离婚

  C.中止诉讼,待谢威分娩后1年再继续审理

  D.可以继续审理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离婚诉讼中特殊情形的处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所考查的内容在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直接规定。依据《婚姻法》第34条关于“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驳回起诉,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限”的规定,选项D是正确的。如果考生无法想到用婚姻法的规定解答该题,可以根据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采取排除的方法推断正确选项。选项A的驳回起诉只能适用不符合起诉条件但已经立案的情况,很显然该题不属于这种情况,可以排除。选项B判决不准离婚的标准是感情没有破裂,与本题所涉及的怀孕一事无关,也可以排除。选项C的中止诉讼,也不能适用于怀孕情况,也可以排除,因此,只能得出选项D为正确的结论。

  ★★99.如果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因而判决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一并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谢威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她可以就哪些方面问题申请再审?(    )

  A.就判决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B.对判决准许离婚可以申请再审

  C.就判决书中的笔误可以申请再审

  D.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参考答案」AD

  「考查知识点」离婚案件的申请再审问题。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考查对离婚案件申请再审的范围的试题,这是一个重要的,也是一个常考的知识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依据《若干意见》第209条关于“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再审”的规定,选项A是正确的;由此,也可以推出选项D是正确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关于“用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笔误”的规定,选项C是错误的。

  ★★100.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1年,谢威听说鲁天在1994年曾因设计了一个办公软件而被公司奖励了15万元,鲁天用这15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原判决中没有涉及该房子的处理。谢威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

  A.接受申请并进行再审

  B.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房子的分割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申请

  C.应当不予受理

  D.应当告知谢威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对离婚案件中未涉及财产的处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与第99题均考查对离婚案件申请再审的范围。依据《若干意见》第209条关于“……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的规定,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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