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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论文
建议刑法增设强占他人劳动报酬罪

作者:余贤安
    近些年以来,以出卖劳动力为载体寻求发家致富的打工族队伍迅猛发展,从事打工的人员越来越多,遍及全国。无可非议,这支打工生力军,对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推动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有些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私营业主、个体老板利欲熏心,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不给付民工的劳动报酬,民工领不到工钱,引起了新的社会问题。如不认真研究解决,将后患无穷,可能影响和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目前及今后一定时期的情形看,要根治这一社会矛盾,仅靠行政手段、民事手段是难达目的的。因此,笔者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强占他人劳动报酬罪”,辅之以刑罚手段,打击拒付民工工钱的行为。现将增设该罪的必要性及其构成特征略抒己见,供探讨。

    一、增设强占他人劳动报酬罪的必要性

    民工领不到工钱的社会现象,已经引起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成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温家宝总理为重庆市云阳县的一位打工民工要回工钱已传为美谈,但至今仍有一部分民工讨不回工钱,拒付民工工资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若对那些拒付民工工资,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不采取刑罚手段加以制裁,泛滥下去,将严重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增设强占他人劳动报酬罪是非常必要的。

    1、有利于安定民心,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我国已进入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来之不易,但由于个别企业管理人员、私营业主及个体老板,不顾民工的利益,拒付民工工钱,造成民工家庭生活困难而四处投诉、上访,甚至酿成群体上访、闹事事件,引起社会公愤,这种社会现象的危害性极大,既严重损害了群众的根本利益,焕散了民心,不利于凝聚全社会的力量一心一意谋发展建设小康社会,又严重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有些企业的管理人员、私营业主或个体老板却无视宪法的规定,乘国家刚跨入依法治国轨迹,相关法律和制度还不太健全、完善,钻法治的空档,采取种种非法手段,拒付民工工钱,侵犯民工合法收入;而国家的刑法对此又无明文规定,没有约束力。因此,在刑法中增设强占他人劳动报酬罪,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不受侵犯;有利于健全、完善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强化打工领域的法治秩序,增强打击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犯罪的力度,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

    3、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人是社会生产力诸要素中的第一要素,建设小康社会必须通过人们的主观努力才能得以实现,强占他人劳动报酬的行为与先进生产力的要求和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是背道而驰的。若对那些强行将民工的劳动报酬占为己有的行为,不采取刑罚方法予以制裁,仅靠难达力度的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处理,民工靠出卖劳动力的合法收入得不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就会影响一部分人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一旦矛盾激化,就可能影响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健康发展,影响建成小康社会的预定目标。

    4、有利于遏制强占他人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维护劳务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劳动者以劳动获得报酬,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更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允许并给予保障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方面,就是要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那些唯利是图、利欲熏心的企业管理人员、私营业主、个体老板却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费尽心思想尽办法不给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将他人的劳动力占为己有,这种做法严重践踏了社会主义市场分配原则,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保障管理制度。从现实意义上讲,增设强占他人劳动报酬罪,有利于遏制该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健康向上的劳务市场的管理秩序。

    5、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营造和谐相处的人文环境。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生命、身体健康和人身自由权、获取劳动报酬权,是公民享有人权的重要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的企业的管理人员、私营业主、个体老板为了不给付民工的工钱,与社会黑恶势力相勾结,雇用打手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致伤致残民工,危害民工人身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而民工出卖了劳动力,既讨不到工钱,又遭受凌辱,含愤以报复杀人、抢劫或者自杀等方式抗争的事情也曾出现过;这些虽是个别现象,但社会危害性极大,一是践踏破坏了国家的法治秩序,使公民的人权得不到尊重和保障;二是容易导致仇杀事件,败坏了“与人为善”、“以和为贵”的传统美德,不利于营造人与人之间平等相待、和谐相处共建美好未来的人文环境。

    二、强占他人劳动报酬罪的构成特征

    强占他人劳动报酬罪是指民营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或者私营业主、个体老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匿、转移资产、虚报亏损、虚假破产、携款逃匿的方法,拒绝支付他人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或者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将他人为其打工后应得的劳动报酬强行占为己有的行为。

    1、强占他人劳动报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民工以打工的方式为社会创造财富,所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公民个人的合法收入,属于公民财产权利的范畴,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而拒绝支付、强行占有民工工钱的行为,其实质就是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二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生存、生活最基本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但那些拒付、强行占有民工劳动报酬的行为,直接造成一些民工人身伤害,导致有的民工家庭生活困难,威胁到这些民工及家庭成员的最基本的生存权,且普遍给民工及家庭成员的心灵造成创伤,导致精神上的痛苦,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三是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任何企业和个人雇用劳动力应支付劳动报酬,民工打工应获得工钱,均符合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分配原则的规定,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而拒付、强行占有民工劳动报酬的行为,引发不安定因素,造成了新的社会矛盾,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妨害了稳定发展的社会管理秩序。但究本罪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的直接指向看,主要是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应归类于侵犯财产罪。

    2、强占他人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行为人采取了隐匿、转移资产,向有关部门虚报亏损、虚假申请破产、谎称无钱支付民工的工资而拒绝支付,实际上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在支付民工劳动报酬之前,实施了暗中将资产变卖、转移后逃匿,或者携带现款逃匿,导致人去楼空,将民工的劳动报酬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三是行为人实施暴力手段,或者雇用打手,或者唆使社会上的黑恶势力等,对讨要工钱的民工进行殴打、伤害,强行将民工的劳动报酬占为己有的行为。四是行为人实施了胁迫手段,或者指使身边的保镖、保安及其他人员,对讨要工钱的民工以致伤致残等进行威胁、恐吓,强行占有民工劳动报酬的行为。

    3、强占他人劳动报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不论行为人是采取隐匿、转移资产、虚报亏损、虚假破产、携款逃匿的方法,拒绝支付他人的劳动报酬,还是以暴力、胁迫的手段,不支付他人的劳动报酬,其动机是为了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力,贪图非法利益,目的是将民工的劳动报酬非法强行占为己有。否则,不构成本罪。

    4、强占他人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自然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人员:一是非国营所有、非集体所有的股份制企业的管理人员;二是私营企业、独资企业的管理人员;三是家庭作坊业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体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并特指拒付、强行占有本单位或者本人招用的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人;受行为人雇用、指使的其他人员,帮助其拒付、强占民工劳动报酬的,符合共同故意犯罪的特征,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三、认定强占他人劳动报酬罪应划清拖欠民工工资与拒付民工工资的界限

    拖欠民工工资与拒付民工工资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拖欠民工工资是由于行为人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或者未结到工程、来料加工价款等,手中无钱暂时无能力支付民工的劳动报酬,一旦有钱将予以支付,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未采取隐匿、转移资产、虚报亏损、虚假破产、携款逃匿等手段,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范畴。拒付民工工资表现为,一是行为人手中有钱支付民工的工资,而以隐匿、转移资产、虚报亏损、虚假破产、携款逃匿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拒不支付;二是行为人拒不支付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强行占有民工的劳动报酬,民工的合法收入受到了侵犯,使所有权属性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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