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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资讯
深圳千万船舶纠纷选择宁波海事法院管辖

    1月4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一起船舶改装合同纠纷,争议标的达1274万元人民币。

    原告深圳市远东海运有限公司诉称,2001年,其与被告香港中鹏发展有限公司签 订《船舶改装合同》两份,由原告为被告改装“粤航8”、“粤航9”两轮。原告按合同约定 改装完毕,双方经结算,两船的改装费共计1294万元。被告仅于2001年支付20万元,其余款项一直未予支付。原告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274万元人民币,并对两船享有留置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管辖遵循属地原则。本案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均在深圳,而不在浙江省辖区内(即宁波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宁波海事法院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但是,根据协议管辖优于地域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船舶改装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宁波海事法院管辖。

中国法院网·邬先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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