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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通知

作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4-12-30
执行日期:2004-12-30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符合《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

  二、具有合格投资者资格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投资次级债。

  1、投资次级债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净资产的20%;

  2、投资一家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净资产的4%;

  3、投资一期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次级债发行量的20%.

  三、保险公司投资次级债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进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投资次级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次级债,外资保险公司在华一级分公司投资境内次级债,按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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