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全国人大法律库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
  行业法规规章库
  国际条约惯例库
  两高司法解释库
您的位置: 法规中心 - 地方法规规章库
地方法规规章库
关于调整宁波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作者: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11-9
执行日期:2004-1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4〕5号)和《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04〕9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从2004年10月1日起,全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34元。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22元;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保险的,每人每月44元。同时相应提高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论证明标准的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标准问题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司法证明标准与乌托邦——答刘金友兼与张卫平、王敏远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