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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上海:一女士拒交检测费诉讼被驳回

  上海市一位苏姓女士在用40多万元购得一套房屋后,发现天花板、阳台等处出现小裂痕。苏女士在与房产商多次交涉不成后,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不过,因为苏女士不愿预交检测费,她的诉讼被法院依法驳回。

  2002年3月31日,苏女士以40多万元预购了上海龙江路上的一套房屋。她和房产商约定:交付的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苏女士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房产商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一半对其给予补偿;对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2003年12月17日,双方进行房屋交接,次日,苏女士取得房地产权证。此前并没发生什么问题。可是当苏女士将该房屋装修后,发现该房的天花板、阳台、次卧窗台下有细小裂缝。为此,苏女士多次找房产商要求解决问题,可是双方一直未能达成解决方案。苏女士就将房产商告到上海市杨浦区法院。

  在法庭上,苏女士认为,细小裂缝越来越大,已经影响到她的安全居住,而且造成所购房屋价值有较大下降。她请求法院判决房产商对房屋天花板、墙壁开裂等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并赔偿其房屋贬值等损失。而房产商则认为,房屋裂缝存在与苏女士的装修有关。双方在房屋裂缝的形成原因上各执一词,苏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把裂缝问题委托给有关机构进行检测,可是提出申请后,苏女士却不愿意预交检测费。

  对于这种僵局,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苏女士不预交检测费,所以她提出的裂缝问题已严重影响她居住安全的主张,法院不能采信。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苏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1元由苏女士负担。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第七条规定:对需要经审计、评估、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审计、评估、鉴定等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应当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新华网·李学兵 陈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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