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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金陵晚报报道,热恋时买房,孙先生在购房协议上签下了自己和女友两个人的名字,不料却在分手时饱尝了房屋权属之争的苦果。近日,南京市法院判决了这起纠纷,为孙先生主持了公道。
孙先生与叶小姐1997年在浙江大学读书时相识并恋爱。结束校园生涯后,孙先生进入南京一家研究所,每月收入近万元,叶小姐则在浙江一所律师事务所任职。二人相恋四五年后决定在南京购房结婚。
经实地考察,孙先生选中了南京市集庆路一处商品房,并于2002年3月以自己和叶小姐两人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独自支付了部分购房款17.8万余元。2002年6月,孙先生又以个人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如今已付清了全部余款。
但2003年8月底,双方出现感情危机终止了恋爱关系。本来恋爱自由,好聚好散也就完事了,但双方对南京集庆路这套商品房权属产生了争议。孙先生认为该房屋系自己一人购买,理应属于自己。
但叶小姐认定,购房契约为双方共同签订,是双方共同购房的行为表现,房屋应归双方共有。多次协商不成,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其一人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契约》上虽然有叶小姐的名字,但购买该房的所有付款行为均为孙先生一人所为,且孙先生独自支付了该房屋的全部费用。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判决:该房屋归原告孙先生一人所有。
中新网·龚达 民壹 毛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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