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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封堵贪官外逃躲避法律制裁的通道,中国政府在2003年12月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经过不到两年的积极准备,于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经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中国政府于当年12月10日签署。截至今年9月15日,已有30个国家批准公约。公约将于今年12月14日生效。
公约共71条,确立了预防、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履约监督五大机制,规定缔约国就腐败犯罪的查处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移交刑事诉讼以及执法合作等,并对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在就《公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说明时说:“公约批准后,有关部门将按照计划,抓紧落实中国有关法律制度与公约的衔接工作。”
人民法院报·张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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