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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在进行一系列重大调整和改革时期,这将对进一步规范金融秩序,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参与入世后世界经济竞争注入了活力。但是在金融体制改革转轨时期,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突出反映在基层金融组织,一些行业和部门因管理体制尚未健全,监督机制存在弊端,若不加以规范化管理,势必制约经济发展和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笔者就实际现状谈点认识,作以下探讨:
一、目前基层金融管理现状
近年来,国家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同时,相继出台了一些整顿金融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促进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特别是金融体制不断改革深化,通过新的调整重组和并合,加强了金融机构中间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改变了以住至上而下(中、省(市)、县)的三级管理体制。如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县级工商银行支行、建设银行支行等进行调整重组后,按区域划分,在市级下设置了二级双重管理体制。原县级分支机构,归并于片区行业部门管理,不再是独立行使管理职能的部门,仅属于一种业务关系而已。随着管理体制变更,县级金融金融部门在人事制度上也进行了重大调整,如大幅度裁员,将内设的监督等一些职能撤销,基层金融部门的主要精力摆在了经营业务上。由此,监督机制集中于市级二级金融管理部门,形成基层监督机制脱节和失衡的状态。这种情况,不利于依法经营,更不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使腐败和职务犯罪有了滋生的条件。
二、基层金融管理体制弊端的不利因素
俗话说:“麻雀虽小,肝胆齐全”。原县级各金融部门是独立存在的一级机构,监督管理机制健全,上下实行对口管理,层层负责,各尽职守,监督形式广泛,纵横连通,协调有力。管理体制并合后,基层部分金融机构,在监督管理形式上发生了根本变化。
一是监督机制失衡,不能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原县级金融机构,根据各职能特点均有专门的科室,特别是纪检监察和监督职能被视为重点要害部门,作为重点把守,在机制设立和人员配备上给予充分保证,专职人员一般为3人以上。实行市级二级金融管理体制后,监督职能被弱化或撤销,统一归并由综合部门所代替,有的根本无监督职能,由部门负责人包揽一切,客观上,监督受到制约,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效力和作用。则市级二级金融管理部门,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监督管理的力度,但涉及管辖面宽、营业网点多,加之受地域行政管辖权的限制,尤如“鞭长莫及”,其监督形式难以到位,监督体制存在“头重脚轻”的现象。于是监督机制被削弱,降低了监督的效能和作用,使有效地遏制腐败和职务犯罪,无疑增加了殊多不利因素。
二是监督乏力,力度不足。金融部门一直是职务犯罪发生的重点领域,被视为“重灾区”,职务犯罪形成与经济部门和经济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实际而言,涉及金融部门职务犯罪多发生在基层。其主要原因是,制度不健全,监督乏力等。第一,在实行二级金融管理体制后,不利监督的因素增多。首先,缺乏足够的监督意识。由于基层金融机构一些部门,不再是单独存在的管理部门,只是一个业务部门或业务分支机构,即使有管理之职也只属一般代行。如今,市级二级金融管理体制的权力集中化,必然形成集权管理的权利垄断行为,即“管得过死,统而不活”,基层金融部门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功能,这必然会产生重业务、轻管理;重经营、轻监督的思想,使监督的思想,使监督的意识大为降低。第二,人员配备失调,监督机制得不到保障。管理体制归并后,基层金融部门大幅度缩偏裁员,并将各职能部门并合,仅保留了一至二名具体负责行政事务的管理人员,而原经营范围仍未改变,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重,一人兼多职多责的现象十分突出。如有的行业,既是负责全面工作的责任人,又是从事业务工作的职员,还是单位的驾驶员,不得不将主要精力摆在业务上,无力顾及其他方面的工作,只好疲于奔波,尽可能的做好工作,监督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和力度。第三,监督形式减弱。随着金融管理体制改变,原基层金融部门由直接的监督方式,转为间接的监督形式,事前监督和事后稽核的制度,由经常性检查督促,变为上级管理部门定期性或周期性监督。使之,一些本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的问题,因监督环节的制约,而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不利于各方面的工作开展。第四,责任不明。职务犯罪是由多方面因素构成,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经济犯罪。在渎职案件中有疏于管理的各种渎职行为,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而基层金融部门在开展具体业务中,除要防止职员在经营中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受贿等案件发生,也要预防因不尽职责发生的渎职行为。由于市级二级金融管理与基层部门监督环节脱节,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不明。第五,协调失衡。基层金融部门在经济和社会关系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问题和矛盾,要及时化解矛盾,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则只能由市级二级金融管理部门决定,基层不能擅自作主。如有的行业在日常工作中,小到一瓶墨水、纸张的购置,必须事先请示上级部门的批准同意,如此情况,很难发挥基层的积极性,容易出现工作推诿,或矛盾上交,不能形成统一协调的监督机制,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应不能充分体现。
三是行政管理与法律监督相持对立。市级二级金融管理体制,在各地行政管辖权和法律关系上相互矛盾,就其业务管辖范围,被归并后的县级金融机构,虽隶属于市级二级金融管理部门,但因地方行政管辖权属于平级关系,不仅涉及与地方相关的一些行政事务不易协调统一,而且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如市级二级分行、支行是按片区管辖范围进行管理,各片区分行、支行与县级地方行政关系是相同的,其监督体制难以形成整体优势,容易出现各行其是,相互扯皮,监督措施难以落实。被归并的金融机构与当地经济利益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如税收上缴等问题,制衡当地经济发展,疏远了与当地政府的关系。然而,在法律监督管辖方面也存在着矛盾,根据法律规定属地管辖原则,对归并后的金融部门监督,在一些决策和监督措施上,监督部门只能通过市级二级金融管理部门来实现,监督环节变为复杂化,不易形成快捷、高效的监督体系,法律监督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功效减弱,不适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发展。
四是业务面拓宽,监督机制迟后。在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基层部分金融部门的业务范围不断增大,发展势态迅猛,呈现出另一种相对局面。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拓宽业务的需要,有的部门不断增设业务网点,大量充实一些临时雇用职员,将经营权委托他人,未能形成完整的监督机制,管理形式粗放不配套,监管力度迟后等。如在实际中,监督方式单一,一般实行报帐制,采用事后监督制,缺乏预见性和规范性的监督措施,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简单做法,不利于业务发展和监督机制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和各种案件发生存在隐患。
三、完善监管措施和预防职务犯罪途径
1、强化监管力度,完善预防机制。基层金融部门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前沿阵地”,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而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措施,其在于建立和完善各种监督预防机制,实行科学地、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全衡之下,金融体制改革应充分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从基层的实际出发,不能顾此失彼,应加强基层监管力度,保留和设置监督职能,不可取而代之,因此而削弱或降低监督效应。即使精减机构,也应保留专职监督人员,使监督不流于形式,逐步规范、持续发展。监督人员要与其他业务工作脱钩,实行“定岗、定位、定职责”的三定监督预防机制,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调,整体合力的预防格局,不断推进预防措施的落实,使其监督管理和预防职务犯罪更具有实效性。
2、实行权力分解,加强预防功能。首先,要端正经营思想,牢固树立监督理念,提高依法经营的意识,进一步明确对监督和预防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纠正和克服重业务轻监督、轻预防的思想,要将监督和预防摆在与业务同等重要的位置。同时,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和开展预防工作,充分依靠党委的力量、监督职能部门的力量、社会的力量,形成强有力的监督预防氛围,以促进金融部门经济发展。要疏通各方面监督渠道,重视和发挥基层监督预防主渠道的功能和作用,市级二级金融管理部门,应在有利于监督管理的情况下,根据各地区、各行业的特点,将一般监督职能下放到基层部门,或交由地方协助监管,实行分责放权,建立统一协调的长效监督预防机制,以达到权力制衡,形成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监督有力、预防有效的运作机制,防止权力集中,避免不便监督、不利于监督的情形,使预防职务犯罪构成全方位、多层次的预防体系,发挥其应有的整体效应和作用。
3、完善立法体系,夯实预防基础。江泽民同志指出:“要将预防腐败现象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制定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政策,出台重大的改革措施,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要把反腐倡廉作为有机组成部分考虑进去,做到存利去弊、完善决策、未雨绸缪,预防在先。”当前金融体制改革,应着重完善基层金融部门监管措施,从立法上进行补充和完善。一是加快《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员条例》等管理机制的基本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办法,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规则和监督管理措施;二是进一步明确金融部门的行政管辖范围,从立法体系上和行政管理措施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加以固定和完善,使市级二级金融体制与地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有机结合,相互统一;三是加快《反贪污贿赂法》、《监督法》的立法制定和法律法规的对策研究,有效解决法律监督环节因管辖范围不清等问题;四是加强对部门行业法规中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的创新,使权力的运作程序,运行监督更为明确和具体,以便于操作,便于监督,形成完整的预防法律体系,为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密补监督脱节,变被动为主动,依法经营,有法可依,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从而达到监督有力,预防有效的目的。
4、加强部门合作,形成总体预防格局。就实践而言,检察机关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具有长期积累的反贪经验和查办渎职犯罪的经验,对各类职务犯罪发案特点和规律较为熟悉,在查办案件中易于发现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以及管理上的漏洞和缺陷,能够提出具有实际意义的建议和措施,金融部门应与配合,以积极的方式加以落实。至此,金融部门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合作,做到联系紧密,相互理解,互相支持,不能因管理体制的限制,失去监督的职责。专门机关要与金融部门通过建立联系制度,积极协调管理部门,形成预防共识,建立上下一致,齐抓共管的监督机制和预防机制。努力实现从防患已然到防患未然的根本转变,使职务犯罪从源头上、治本上得到有效地遏制。
5、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法制观念。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针对目前基层金融部门的特点,新老职员更新交替后,普遍年龄结构趋于年青化,况且职业关系特点,一般都与现金、实物结触,均负有一定职责,掌握着一定的职权。在社会大环境中,年青职员思想波复大,处于相对不稳定状态,易于受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因此,加强队伍的思想教育、素质建设,是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要将对金融职工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作为重点,采取各种有效的教育形式,不断提高自控能力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逐步构筑起“三不”和 “三防”的思想基础和预防措施 “不愿以违法去犯罪,不敢以违法去冒险,不能以牺牲个人和家庭、集体利益作代价”及牢固树立“思想道德防线、制度防线、法制防线”,使预防职务犯罪形成共鸣,全面推进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化、法制进程。
吉先洁 王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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