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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新疆首例地图侵权案终审宣判 被告赔偿90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新疆首例地图著作权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赔偿原告新疆第二测绘院经济损失9000元,同时承担诉讼费2106元,并支持新疆第二测绘院关于“认定《吐鲁番地区旅游景点示意图》 、《吐鲁番市》、《鄯善县》和《七泉湖镇》4幅地图均构成侵权”的主张。

  1997年6月,新疆第二测绘院编绘了《吐鲁番旅游交通图》,并由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出版发行。2004年4月,新疆第二测绘院发现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出版的《吐鲁番旅游指南》画册中《吐鲁番地区旅游景点示意图》、《吐鲁番市》、《鄯善县》和《七泉湖镇》4幅插图,系新疆第二测绘院享有版权的《吐鲁番旅游交通图》的翻版。随后,新疆第二测绘院作为原告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2004年10月1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其中3幅未作丝毫改动的复制品构成侵权行为,而《吐鲁番地区旅游景点示意图》因表现手法与原作不同而未构成侵权,并判令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及作者单位赔偿新疆第二测绘院经济损失3.8万元。判决后,新疆第二测绘院及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均不服原判,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未认定侵权的《吐鲁番地区旅游景点示意图》与原作相比,在地理要素的取舍、轮廓、范围等制图元素上基本一致,且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和作者均无法提供其编制《吐鲁番地区旅游景点示意图》的地理底图,故二审法院认为该幅图亦构成侵权行为。

  新华网·曹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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