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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热议证券法修订草案 重视信息披露鼓励创新

  在日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常委会证券法修订草案分组审议会上,与会委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对证券法修订草案予以较高评价,认为该修订草案总结了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同时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重视信息披露、鼓励创新、为今后证券市场发展预留空间等方面都做了相应规定。

  在会上,成思危副委员长认为,草案的修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他对修订草案大体没有意见。

  审议时,有人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出建议。郑功成委员指出,证券市场低迷的主要原因是劣质公司损害证券市场。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谁把好证券市场入门关的问题,规定要更清晰,否则法律颁布以后,劣质公司照样上市,证券市场依然不会健康地发育成长,他建议要进一步明确证监会、发审委、证交所的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江必新表示,要明确有关市场把关人的职责。草案第22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的职权和职责是“审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核准,如果审核同意,核准时能不能不同意,这两者如果界定不是很清晰,在实际中不好操作。

  关于信息披露,南振中委员指出,要高度重视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虚假信息问题,对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信息的责任人必须依法进行严厉惩处。在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中,对信息披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由于导致这种现象滋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违规行为惩处不力是重要原因。因此,他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进一步明确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全国人大代表黄代放也建议,草案里提出了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没有提到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因此应该增加一款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披露。

  证券审核与发行是企业上市的重要一环,草案第23条第2款规定:“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有委员认为,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是代理人和请托人在活动,因此应该加上“代理人或请托人”,即改为“不得接受发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或请托人的馈赠”。全国人大代表莫建芳也对证券法修订草案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提出建议,在“申请的人员”后面加上“及其近亲属”。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南顺姬还建议,把证券的发行权下放到交易所,并增强保荐人的责任,证监会保留监督和处罚的权力。在法律责任一章中,重点规定了违反证券法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很少提及,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对民事赔偿责任制度进行补充规定。

  关于中介机构进入证券市场,全国人大代表李秉记表示,中介的资格要通过证监会、人事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认定后才能有资格做证券的上市工作,建议将监管机关的批准和管理分开进行。

  中国证券网·璩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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