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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的保证。
税收诚信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宣传的口号,更重要的是社会基本道德规范,是构建新型税收征纳关系的基础。在市场经济这个大环境下,不论是纳税人,还是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的征税机关,都应坚守诚信原则,以诚信为根本,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诚信氛围,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拟从税收诚信的涵义及功能、税收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以及如何构建税收诚信三个方面对税收诚信作一简要论述。
一、 税收诚信的涵义及功能
什么是诚信?诚信即诚实,不折不扣、讲信用,有信用。这里的“信”需要用古汉语法理解,是“使……相信(信任)”的意思,是动词的使动用法。这就是说诚实必须使人相信(信任),使人认可才是诚实的确切诠释。[1]如果只有诚实而未使人认可,则不能形成诚信。诚在“我”,信在“他”;诚以信为结果,信以诚为基础,诚与信相辅相成,是辨正的统一,诚信是发生联系的双方共同构建的。什么是税收诚信?笔者认为税收诚信也应该包涵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纳税人的纳税诚信;另一方面是税务机关的征税诚信。只有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是税收诚信的完整内涵。
税收诚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之一,它具有社会规范的一般功能,主要表现为指引功能、补充功能、评价功能和教育功能[2].
(一)指引功能。税收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规范,为人们提供了一定的行为模式,设定了一定的标准,这样可以引导人们的行为。它要求税收征纳双方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既要反对征税人滥用税收执法权侵害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也要反对纳税人利用各种手段偷逃税款侵害国家税收利益的行为。
(二)补充功能。当税收法律、法规本身较为模糊或事实性质难以认定情况时,税收诚信可以作为税法上的一项原则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补充。因为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变化,要想制定出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律法规是不现实的。因此,进行税法解释时,除了严格遵循税收法定主义之外,应更多的立足于税收诚信原则,均衡各方利益。
(三)评价功能。税收诚信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具有评判和衡量征纳双方的行为是否合乎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趋向的作用。比如,征税人是否依法征税、公正执法;纳税人是否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偷逃税款或恶意拖欠税款的行为。
(四)教育功能。这种功能是税收评价功能的延伸,这种功能对税收征纳双方的影响是渐进的、潜移默化的。同时,依据税收诚信建立的奖励与处罚机制,对诚信者予以奖励,对失信者进行处罚,这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将分别起到示范、促进作用,有助于营造整个社会的税收诚信环境。
二、 税收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因而我国目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诚信体系尚不成熟、完善。我国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现象,如个人诚信失常、企业诚信恶化、政府诚信度降损、道德失范、信仰危机和社会风气败坏等。税收领域同样存在诚信状况不佳的状况,纳税人偷逃税、恶意拖欠税款等行为普遍存在,与此相适应,征税机关执法随意、执法犯法等现象时有发生,政府使用税款公开度、透明度不足,不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了解和监督。产生税收诚信缺失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正确的税收观。我国公民长期以来受“非税论”思想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影响,税收观错位。有些人认为税收是国家的需要,与己无关,甚至对税收权利和义务知之甚少,没有充分理解和认识“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国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法律条款,也没有充分认识到税收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必需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客观需要、税收是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必然要求。具体表现在纳税人缺乏主动意识,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理解、不配合。
(二)市场主体受名利心理的强烈驱使。市场经济主体(各类企业、公司法人、自然人)在市场活动中都有各自的利益追求,它们努力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些市场主体缺乏正确的税收观,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采取各种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骗税,有的市场主体还公然抗法抗税,拒绝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甚至殴打税务人员。这些都是违背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也是影响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不公平的社会现象。当然,最终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自身信誉,影响企业的长远利益。据北京“首届中国企业信用论坛”披露:中国一些企业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 [3]
(三)税务机关执法诚信度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挪用私分税款,甚至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二是对纳税人重复检查现象较为严重,如国税部门刚检查完,地税部门又查,征税局查了稽查局又查,这就影响了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三是执法随意性大,一些税务干部(尤其是基层税务干部)素质不高,在执法程序、执法尺度、适用法律、文明执法等方面都存在问题,甚至有个别税务干部违章办事、违法办案、执法犯法。四是一些税务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捞取个人好处,或暗箱操作,以税换贿,以贿减税,或收 “人情税”、“关系税”等,造成税负人为不公,直接恶化了税收诚信的环境。
(四)现行税收法制不健全。客观地说,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不够完备。一是缺乏专门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对守信者保护不够,对失信者惩处不力,也使税收诚信体系的确立受到很大制约。二是税收立法信用缺失,在立法过程中对税收诚信内容考虑不够或没有考虑,不利于税收诚信环境的营造。从税收立法原则来看,除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主义和实质课税原则,就是税收合作依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是诚信原则在税收立法中的运用和体现),然而,我国现行税收法制更多的是规定纳税人义务和征税人权利,这种立法没有充分体现对纳税人信任和尊重(因为其出发点是首先假设纳税人不守法、不诚信,这样就不利于征纳双方的诚信合作。三是现行税收法律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对涉税案件的处罚规定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司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容易引发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现象,造成税收执法、司法不公。
三、如何构建税收诚信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税收诚信氛围。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积极宣传来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的社会氛围。在宣传对象上要广泛,不仅仅对纳税人和征税人进行宣传,更重要的要对全社会公民进行宣传,使诚信纳税意识深入人心。在宣传内容上,不仅要宣传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要让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确他们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在宣传形式上,可以采取舆论引导、榜样教育、心理战术等多种形式,既要抓好典型性的宣传又要抓好日常宣传;既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立体式的宣传,又要通过新闻媒体对一些偷税、骗税案件公开曝光,扩大震慑力。把全民的税法知识和税收诚信意识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公民的税收法治观念,营造税收诚信氛围。[4]
(二)国家税务机关首先要诚信征税,树立政府诚信形象。税务机关代表政府征税,本身要树立公正廉政形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征税、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是影响纳税人诚信纳税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必须提高税务机关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勤政和廉政建设,提高征税行为的透明度,坚持公平原则,依法征税,坚决杜绝人情税、关系税的现象,同时要惩治腐败,严厉打击税务系统某些人员利用税收执法权来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此外,税务机关还要建立良好的服务体系,要不断地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让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和纳税程序,要做到以诚征税,以诚管理,把诚信征税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一种自觉行为,为纳税人诚信纳税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税收法制,为税收诚信奠定法律基础。诚信是建立在对规则的尊重和遵循的基础上,是对以各种规章制度所体现出来的社会契约关系的承认和自觉遵守。[5]这就需要税法制定机关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1993年我国财税管理体制进行了深刻的改革,完善了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1995年2月和2001年4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了进一步的修订,对规范税务机关征税,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科学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是税收诚信的根本所在,是公平税负的重要前提。针对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税源结构的变化,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适时进行税制的结构性调整,为纳税人诚信纳税提供全面的税法指导,为税务机关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证。
(四)建立纳税信誉等级制度,为税收诚信建立起新的制约机制。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教授就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问题从经济学角度进行了精辟的阐述。他说:“稳定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可以使经济交换参与者方便、快捷地获取对方真实的信息,降低交易费用。减少风险,活跃国民经济。”[6]建立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就是对纳税人建立信誉档案,收集企业和个人有关税收及其他经营行为的记录,建立税收数据库,作为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应当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严格的税收信息监督和奖惩制度,给予纳税信誉等级高的企业和个人以相应的优待和奖赏。比如,纳税机关对信誉等级高的企业可以在今后的几年内不进行检查,并在企业发生经营困难的时候给予一定的帮助。
(五)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建立税收诚信长效机制。一方面科学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是税收依法诚信运行的重要保证,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略道德规范的作用。在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税收法制和加强税收诚信教育,培养公民诚信纳税意识的基础上,依法治税和以德治税并举。偷逃税款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而且也败坏了社会道德。我们应该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舆论监督等各种手段加强对税收不法行为的制裁,使税收不法行为所受到的谴责和惩罚的痛苦远远大于其所获得的不法之利,使全社会形成对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人人唾弃、人人喊打的氛围,使不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无处容身,从而净化税收环境,净化社会空气。我们要标本兼治,一方面要大力弘扬诚信为本的社会风尚,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各种偷逃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执法,把法制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公民只有形成了良好的道德,才能依法诚信纳税。
总之,税收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既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又是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的具体体现。只有税收诚信,才能利国利民,只有依法税收诚信,才能共建小康社会。倡导税收诚信,任重而道远!
「注释」
[1]任瑞平 郑冬梅 王兰平《税收诚信是征纳双方共同构建的》载《当代经济》2002年第8期,第40页。
[2]敖汀《论税收信用》载《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2期,第1页、第2页。
[3]翁嘉晨《税收诚信缺失的因由及对策性构建》载《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22页。
[4]杨京钟《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税收诚信体系的思考》载《黎明职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第63页。
[5]同[3]. [6]郑培文 黎安《努力构建诚信的税收征纳关系》载《湖南经济》2002年第11期,第16页。
陈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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