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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昨天,广受社会关注的北京车主不服违章案作出一审判决,车主败诉。“汽车还要定期年检,几年前检测合格的电子眼,能保证现在也合格吗?”车主当庭表示上诉,而交通队却认为对于电子眼的检验时间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
吴女士说,今年 5月24日,她收到了北京市崇文交通支队送达的一份《处罚决定书》,其内容是今年2月14日15时53分在崇文区幸福大街北口,吴女士的车辆违法闯红灯,给予记3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吴女士说,当天她的车根本没有到过事发现场,吴女士认为电子眼肯定出现故障,为此,吴女士向崇文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庭审中,崇文交通支队前门队出示了三张“闯红灯”的照片,照片中显示出了违规车的车型、车号。对于电子眼的检测报告,被告方出示了2002年安装设备时经有关国家机构验收合格通过的《检测报告》。但吴女士却对此提出异议:“就像机动车必须经过年检才能上路行驶一样,‘电子眼’也必须按规定经过‘年检’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它所拍摄的图像与记录的数据就不应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而交通队却辩称,对于电子眼的检验时间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但每一批固定交通监控器都必须在出厂后经检测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检测报告》不是针对具体的某一台设备的检验结果,主要是对同一型号同一批电子眼的功能情况进行说明。
法院认为吴女士没有证据能够推翻交通队提供的证据,因此判决吴女士败诉。宣判后,吴女士的代理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规定,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另外,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还要周期检定。所以说,作为交通队有义务提供“电子眼”确实是在有效和正确工作的检测证明。而交通队出具了2002年公安部的检验报告,以证明电子眼的质量功能,这很难服众。
中新网·侯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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