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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专题辩论精选

中国律师业在短期内能否基本实现规模化?

  时 间:2004年10月24日上午

  地 点:合肥市稻香楼宾馆东楼礼堂

  主持人:李 淳(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

  正 方:

  何云选(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

  张 兵(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梁克秀(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

  反 方:

  胡祥甫(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王才亮(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

  李煦燕(河南新发展律师事务所)

  点评嘉宾: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田文昌(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

  主持人:今天我们辩论的主题是:中国律师业在短期内能否基本实现规模化:一是规模化究竟是近期任务还是远大目标?二是实现规模化是否必须做到“大而全”?三是规模化建设是否必须需要提成制?四是联合和合并是否有利于规模化?五是规模化建设是否必然成为专业职能分工的前提?首先请正方陈述。

  第一阶段:观点陈述

  正方:我方总的观点是中国律师业在近期内能够基本实现规模化,律师业是服务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市场需求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所谓基本实现规模化是指首先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市场要求比较迫切的地区率先实现律师的规模化。为了说清这一问题,必然涉及到以下几个论题和观点,我方的观点是:

  第一、规模化必须“大而全”,所谓规模化是指律师事务所在发展中在人数上达到一定的数量,实现了规范化的管理,即有很强的竞争力;所谓“大而全”是指在律师事务所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科学的体制。矛盾是永恒的,人多矛盾就多,矛盾多就容易造成混乱,那么如何解决矛盾,关键靠体制,要做到防范矛盾解决矛盾就当首先建立防范矛盾和解决矛盾功能的科学的民主体制。要实现规模化必须在机构设置上做到“大而全”。

  第二、联合与合并有利于规模化建设,实践中律师事务所发展中有一个规律就是每当发展到数十人乃至上百人往往就停滞不前,甚至在数量上出现负增长。只靠单个律师事务所自然发展形成规模那很难,那么走联合之路能够解决这一难题,联合不是盲目地联合,而是一种理性地联合。他不是人数的简单相加,而是分化理念的补充;不是把几个军舰强行地捆绑在一起,而是将原有的军舰化成铁水,重新铸造出没有任何原有痕迹的航空母舰,这样有机地联合难道不利于规模化建设?

  第三实现规模化后仍旧需要提成制,所谓提成制就是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成果提取报酬的一种方式。不仅仅包括律师代理案子创收以后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报酬,也包括律师按照办案的数量以及其他的实际劳动成果计算报酬的一种分配方式。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提成制正是承认人的这一天性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因势利导。

  第四、实现规模化是专业职能分工的前提。所谓专业职能分工不仅仅是在专业上进行横向分工,也包括在职能上进行纵向分工,如此分工必然需要众多的人员,如果人手不足,强行进行分工,那分工的结果必然是有干事的机构没有干事的人员,岂不成了无米之炊吗?因此说规模化建设是专业职能分工的前提。

  第五、实现规模化是近期的目标,如前所述,律师业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是密切相关的,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生了世人瞩目地变化,也仅仅是二十几年,中国律师从无到有,全国已有一万多家律师事务所,而且出现了为之骄傲的一批具有很强竞争力的规模所。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我们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难道我们还愁未来吗?总之,我方的观点是中国在近期内能够实现规模化。

  反方:各位同行,我们觉得首先需要对我们的辩题进行内涵的界定。我们的辩题是中国律师业在短期内能否基本实现规模化,我们认为这里面有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中国律师业基本实现规模化,而不是指一个、两个、个别的律师事务所实现规模化;第二层意思是如何理解短期,我们认为短期一般是三年左右,最长不超过五年,我们的国民经济计划也是五年一期;第三层意思是规模化不是人手多、“高、大、全”,规模化应当是一种科学的管理体制和一种综合的效力。

  对这个辩题做出解释后,我们对下面五个题目发表观点:

  一、我们认为规模化是一个长远的目标,而不是近期的目标。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目前律师队伍的人数是12万左右,律师事务所是 11000家,也就是说平均每家律师事务所的人数只有10人左右,这还包含了兼职律师;第二、现在的律师人员的结构,绝大部分律师都不具备某一方面专业化的特色,很多律师所从事的业务都是其他律师同样能从事的业务;第三、规模不等于规模化,一个律师事务所人数多了,并不是说事务所的综合效能就高了。所以我们认为从现在的中国律师队伍的人数结构包括律师专业化的情况分析,现在中国的律师队伍基础还不适合在短期内实现规模化的要求。

  二、中国律师业实现规模化并不需要做到“大而全”,或者说并不是每个律师事务所、每个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做到“大而全”。法律服务市场的多样性决定了规模化不必大而全,有些有专业特色的律师事务所如果它的市场需求有足够的量同样可以实现规模化。

  三、规模化并不一定需要提成制,还可以采用其他的分配方式,规模化与提成制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这种分配方式的缺陷已经显现出来,但是目前绝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还是实行提成制的形式。一个律师事务所具体的分配形式是根据该所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而且根据该所具体发展的进程不同的要求来决定它的分配形式。

  四、联合与合并是实现规模化的途径,但是联合与和并并不必然导致规模化。如果联合与合并形成有效地运行机制,会产生比较好的效力,会促进规模化的发展。就像1+1并不必然大于2的道理是一样,我们认为不恰当的联合与合并反而容易遭到矛盾,阻碍发展。

  五、规模化有利于分工,但并不是专业化分工的必然前提。我们认为,现在中国有相当的律师事务所并没有达到规模化的要求,但内部已经开始运作或者说开始尝试专业化分工,有的已经取得了值得借鉴的成果,所以我们认为规模化有利于专业化分工而不是专业化分工的必然前提。

  正方:规模化首先是市场的需要,建立规模化律师事务所是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需要,建立规模化律师事务所是加强管理的需要,规模化也是律师自身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经济政治文化都在飞速发展,律师的服务领域也正在不断地从一般的民事、刑事扩大到现在的金融、证券、房地产等领域,律师接手的案子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专业化,“万金油”式的律师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另外,我国已经加入WTO组织,我们知道全球经济已经一体化,国外律师事务所也在不断地涌入我国,我国律师业只有规模化才能够应对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挑战,才能应对入世后新的局面。

  第二、我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具备了建立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条件:第一,是人的条件,我国律师业目前人才荟萃;第二,大多数律师已经完成了原始积累,进行规模化在资金上不存在问题;第三,经过近10年大家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第四,在人的思想上也已经具备了这个条件。中国律师业经过近十年的教训,更增加了“合”的愿望。

  一方面,我认为现在的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已经越来越要求律师业向规模化发展,随着科技技术的发展,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市场越来越成熟,我们服务的客户也越来越成熟,那么市场、客户的成熟必然为律师业规模化发展创造条件。在过去经济相对不发达的时候对环境要求并不大,没有条件也没有必要发展规模化,可是现在不一样了,市场经济高度发展,有大量的法律服务需求,这个为我们规模化发展创造了条件;第二,律师业内部越来越细的专业化分工,进一步促使了律师业规模化发展。规模化建设是律师业职能分工的前提,一个律师所只有达到了一定的规模才能真正地进行专业化分工,如果这个所达不到相应的规模,那么他迫于竞争和生存的压力很难真正达到专业化分工。现在,如果一个律师说自己什么都能干,客户不会相信也不信任这样的律师。

  反方:我们现在面临的是一个什么实际情况呢?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和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导致出现了一定数量的规模所,也出现了规模所的需求,但是少数的规模所不代表整个律师业的规模化。同样,市场需要少量的规模所,并不是需要整个律师行业的规模化。中国在近期内,我的观点至少是 10年内不可能实现中国律师业的规模化。我们认为这是由市场决定的,存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律师业属于上层建筑,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是什么现状就决定了中国律师业的结构和我们律师的机构是个什么现状,我们只能去迎合市场,而不能强调市场来迎合我们,我们说规模所、大所、专业所在一定的氛围下可以去营造市场,可以去拓展市场,但是你不能无条件地去改变市场,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还处在一个很不理想的状态。理想不能脱离现实,脱离了现实就是冒进。

  短期内在我国律师业不可能实现规模化,存在主观不足和客观不足,就是先天不足的局面,我不同意对方所说的主观和客观条件都具备了。从主观上来说,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大多数律师合伙人观念上比较保守,发展思路比较模糊,对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建立规模化还含糊不清,我做了20年律师,每每到中国律师论坛来感受思想交锋,法律文化展示的时候,我都心潮起伏,热血澎湃,我都有大干一番事业的愿望。但回到我们不陌生的环境,面对我们不陌生的人的时候,我的激情很快退却,面对现实我们更多考虑的是如何生存,所以规模化的宏伟大计经常束之高阁,因为我们还不知道去怎么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需要让看来已经走入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的仁人志士把他们的观点、经验好好地带出来,这个观念的改造我觉得需要时日。从客观条件上来说目前确确实实不具备规模化建设,我注意看到正方坛主在优秀论文汇编中打造中国律师航空母舰的观点,它的观点我非常认同,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思路是以精英创体制,以体制聚人才,以品牌获效应,以效应上规模,关键词是人才、品牌、效应、规模,可遗憾的是我们的人才都到哪里去了呢?我们少有的人才集中到了北京上海深圳,去年反方的王才亮律师还是江西的“才亮”,而今天他已经成了北京的“才良”,好的人才都流失到了屈指可数的城市,我们的律师业有多少优秀人才呢?这么多律师事务所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忧虑,没有效应他们谈什么规模呢?所以说中国律师业在短期内不可能实现规模化,我想借用贺卫方老师的一句话:规模化发展前途光明看得见,脚下道路弯又弯。

  第二阶段:自由辩论

  正方:首先,对方对提成制持否定态度,我方认为提成制是需要的。提成制是什么?就是公司制,公司制是什么?就是大锅饭,经过多年实践大锅饭早已被社会所否定,即便公司制加上奖金制也只相当于从大锅饭中将饭盛到碗里以后加了点糖而已,他和个体老板年底的时候充满神秘色彩的给职工一个红包没有什么区别,无非是小恩小惠。因为公司制不能真正体现律师的劳动价值;对方另一个观点是反对联合,而且举例有的联合并不成功。我想说的是联合这种形式并没有错,联合没有成功,不是联合的错,而是没有联合好;第三要回辩的就是对方讲所谓近期应当在3-5年内,他这样做了一个界定。我感觉近期这个时间的界定不是一个时间长短上的概念,应当是一个哲学的概念。任何概念都有它的内涵,脱离内涵的外延是不存在的,同样道理也包括规模化,也包括这个时间上的概念,如果没有内涵简单地来量化,那么我请问对方规模化是多少人?能说得清吗?第四、对方王才亮律师的观点我不能苟同,他讲到现在不能打造航空母舰,原因是有的地方不具备水源,用他的话说就是有的地方有小溪也有小坑,这种情况是事实,我不否认,但如果事实缺乏了它的普遍性,事实就不能胜于雄辩,不能以偏概全。

  我们认为规模化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域有不同的标准,对规模化不能用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收费多少、或者是达到多少人来衡量这个所是否达到规模化,当然我们也不同意反方坛主所说的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是一个完善的机制,规模化的所一定离不开这种完善的机制,有这种完善的机制,并不一定就说你的所是一个规模所,我认为规模化也是要根据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域,有的观点认为在北京10个合伙人以上才达到规模,如果这种标准来衡量偏远的西部地区,达到这种规模非常困难。所以我认为这种规模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诠释,在当地达到这种规模就可以认为其达到在当地的规模所。

  首先,我们看到了刚才反方已经注意到,我们国家已经具备了一定数量的规模所,那么我们想问我国现在出现的规模所是不是“大而全”的呢?我想让对方举例说明这个问题。另外,这样的律师事务所是不是采取提成制,以及这个律师事务所是不是走联合的道路?对方在说到我们国家不具备建立规模所的条件时,举例说明我国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小沟小河,那么我们的滔滔大海正是由这些小沟小河汇集而成,所以律师事务走联合、合并的道路正是走规模化的道路,这显然符合正方的观点,律师事务所要走规模化就要走联合与合并的道路。

  反方:非常重要的概念首先是需要我们把这个辩题以及什么叫规模化概念澄清。我们认为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应该首先是这样的,有一位专家认为从字面上讲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是对执业律师在数量上的要求,准确地讲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是在科学实质规范管理的合理机制下有一定数量的规模,不同门类、不同层次的所组成能够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具体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执业律师应达到一定的数量、有明确的专业方向、法律服务份额达到一定的比例要求、具有较高较多高素质高层次的不同门类的律师组成的团队,具有一定的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这是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的一个基本要求,以及规范管理、专业化分工、高质量高效能和综合性服务等许多具体的要求;第二,我们今天谈的是中国律师业的规模化,在北京在上海少数城市出现一、两个或者是两、三个达到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不能称之为中国律师业的规模化。我们认为中国律师的规模化应当是在许多城市纷纷出现一大批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才能称之为中国律师业的规模化;第三,刚才反方坛主讲短期如何理解,不能由具体的时间划定,我听得很悬乎。概念应该是明确和具体的,短期是多少?按照你的理解, 10年也可以,20年也可以,但没有一个界限,我认为短期在每个律师心中非常清楚,或者说比较明确地一个概念,那就是三五年,反方坛主举了很多例子,说律师事务所的联合不成功并不是说联合不好。我觉得他已经偏离了主题,我们的观点是非常明确的,联合和合并是实现规模化的一种途径,并不是说联合和合并必然导致规模化;第五,提成制和工薪制之间的一个区别,工薪制真正体现了按劳分配,体现了律师的劳动价值。我们现在反问一下正方,国际上真正排名前50位的上规模化律师事务所有几家实行提成制,包括中国目前已经在北京和上海出现的少量的或者说个别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又有哪一家实行提成制的分配形式?这是我们希望反方盟友进行回答的一个问题。

  我注意听到正方更多谈到的是规模化发展的必要性,这偏离了辩题。辩题是短期内能否基本实现,正方没有告诉我们如何能够实现,而我们恰恰说的是律师业要走规模化的发展道路,只是我们面对现实客观地看到短期内不能实现,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方的观点与我们非常接近,这是我要说的第一点。第二、刚才对方辩友提出了几个问题要我们回答,他说我们承认在中国已经有了部分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他们是不是大而全、是不是走联合道路、是不是在执行提成制?一连发了几个问号。我方坛主已经进一步界定了规模化的含义,规模化律师事务所是由综合元素构成的,并不是说律师事务所的人多就是规模所,也不是业务广就是规模所。按照这个界定我们姑且认为在我国出现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国际上如何界定不是我们研究的问题。拿君合律师事务所举例,这个所比较大,但是他是不是 “大而全”?合伙人吴晓俊律师非常谦虚地说道:“非常抱歉,这么多年我没有去过海淀区法院。”他们不做诉讼。作为一个律师来讲,律师的服务业务和范围,大家知道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行政代理,如此种种,这个律师事务所做的是什么,是非诉业务、跨国业务、并购业务,他非常的专业,但是他不全。他们是合并的吗?当然不排除他们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有比较广泛地吸纳,但没有听说君合走的是成功地联合的合并之路。第三点,据我所知他们根本没有实行提成制,还包括我们先进的律师事务所都摒弃提成制。当然我们不反对提成制,正如对方坛主所说提成制是因势利导的一种做法,在大锅饭过后提成制有它的优越性,但提成制是规模化的必然吗?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不是说规模化就一定要采用提成制,相反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通常摒弃提成制。最后一点关于时间的问题,到底短期是几年?我们的王才亮律师说了他认为是8年,是一种理性的思考,当然也许更快。我方坛主说了通常的短期是3到5年,我认为比较合理,我们国民经济的发展是5年,五年一个计划就意味着5年是一个发展阶段,所以我们认为短期是5年以内,不会有规模化的发展。

  我们辩论都辩到二轮了,我都越辩越糊涂了,为什么糊涂呢?正方反复讲的观点是他认为上规模所就是规模化,此言差矣。规模化不仅仅是一个所有了几百个律师有了几个亿的收入,有了几十名合伙人,我们讲的规模化是对中国律师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模式,而且今天的辩题是要求整个律师行业基本实现规模化。不能理解为规模所就是规模化,中国出现10个8个哪怕出现50个大所,你仍然不能证明中国的律师行业实现了规模化。中国11万律师当中大多数人也就是说80%的人只从事20%的业务,还在为温饱而奔波,在为生存而斗争,如果我们盲目地对市场进行分析,认为中国的法律市场大有黄金可掘,随便一抓就一把银子,我们就要偏离方向,就要危害到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我们常讲实事求是,就是要根据市场的情况,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来制定我们的政策和奋斗目标。10年前华东会议在浙江召开,会议的主题是如何实现律师队伍的规模化,到会的华东六省一市的绝大多数的律师斗志昂扬,仿佛见到了中国律师的美好未来来了。10年过去了,我们看到华东地区仍然是律师业发展比较好的地区,是中国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但华东的实际情况并不乐观,出现的规模所也不多,无非就是上海有了屈指可数的几个,浙江的杭州、安徽的合肥有没有?没有!山东的济南有没有?没有!江西的南昌更没有,就是这么一个现状。我们在制定政策、制定目标时要有清醒的认识,我们应该去制定我们努力而能够达到的目标,而不是经过努力达不到的目标,那叫劳民伤财,拔苗助长,不利于中国律师业的发展。

  主持人:感谢正方和反方的第二轮发言,我想就刚才的发言提出几个思考的问题。中国律师规模化与中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究竟有什么关系?是个对立的关系还是个包容的关系?是先有中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还是先有中国律师业的规模化?这是我想提出的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我们讲的规模化是建制体制的规模化,是否也包括业务的规模化?因为我们确实注意到在沿海开放城市有的做海商、海事的律师事务所,虽然所很小,但是在某一个市场份额相当大。比如有的已经专业到只做船工不作货主,或者只做货主不作船工。建制和体制的规模化与业务的规模化是什么关系?第三个问题,实现所的规模化的途径和捷径是什么?是内涵式的发展还是外延式的构变?第四个问题是地域化与规模化的关系。是否应该奢望追求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模式的规模化?第五个问题是辩友或者在座的每个人认为所的规模化的定量指标是什么?也就是说你同意那一种学说,比如说合伙人说、创收说、职业律师人数说、管制和管理说还有办公面积说、收入说等等,还是这些要素的结合。我希望你们火候再强烈一点,现在是平和有余,我们还有点不太过瘾,好,首先请正方发言。

  正方:根据刚才主持人的提示,先就几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一解释。什么叫规模化?我也同意对方坛主所讲的,关键是看内部的竞争力。我的概念是在人数上发展到一定的数量实现了规范化管理、具有竞争力。那么,具有竞争力的内涵又分为什么呢?首先应当说每个律师都有积极性,如果对方认可这一点的话,怎么能够提高大家的积极性?就是我刚才所说的,利用提成制。提成制可以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能够体现劳动者的价值。另外,既然是内部有竞争力,其是否是一个公平的、合理的、大家团结一致的机制?答案是肯定的。怎么才能够做到使大家团结一致,应当有解决矛盾和防范矛盾的体制和机制,这个机制既是科学的、民主的也是完善的、庞大的,是一个大而全的。此外,“大而全”包括不包括业务方面?我认为包括,但是不限于业务的范围,而且这个业务的范围的多少是相对而言的,不能把它绝对化,假如说业务是大而全,是绝对的,那么我说现在全世界所有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都没有一个是“大而全”的。对方曾经两次提到,说现在不适合搞规模所,或说眼下实现不了,一位断言在10年之内实现不了,另一位断言在5年之内实现不了。我想重申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这个时间是一个哲学的概念,有的律师事务所可能需要短一些,有的可能要长一些,不能把它绝对化。

  反方:针对刚才辩论中讲到的中国律师业的规模化发展与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的发展的关系问题,我们的观点非常肯定。如果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没有达到规模化发展的程度,那么中国律师业的规模化无从谈起。律师发展的载体是律师事务所的机构,其发展是否长足直接影响律师业发展的命运。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认为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了,律师业的发展才有希望。对方坛主提到应该在发达城市率先进行规模化的试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深圳、北京、上海这些律师事务所是一种试验田,应该说他们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把他们的经验普及推广,这是一个相当的过程。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还处在不规模化发展的状态,所以我们认为短期内实现规模化是不可能实现的。

  正方:反方一再提到律师业,我们的观点中没有提到律师业的发展,我们认为律师业与律师事务所是一个“面”和“点”的关系,没有律师事务所哪有律师业,撇开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来空谈律师业的发展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在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达到一定规模,整个律师行业才能发展起来。

  反方:我很高兴地听到了正方提的问题,他们到现在已经得到了结论,他们认为看不到短期内行业的规模化,他也讲了先有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但“面” 上的不敢肯定。我们今天的辩题是中国律师业在短期能否实现规模化,我们讲的是中国律师业,而不是讲君合所或哪个所是规模化的,我们讨论的不是所的规模化问题,而是整个行业的问题。我方的观点实际上已经被对方接受,谢谢,我们终于有了一个初步的结论。(掌声)

  正方:刚才对方一直在讲,是一个长远的目标,不是现在,如果实现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是长远的,请问我们现在做什么?难道我们是在等吗?我们等什么呢?是等资金吗?对方辩友已经说了,经过10年的办所,中国优秀律师已经完成了原始积累,不存在创办规模化资金的障碍,我们是在等经验和教训吗?经过10年的办所,人们不仅有经验可循,也有教训可鉴,是在等文化理念的提高吗?还不是,现在人们充分认识到兼容和宽容文化理念的先进性,人人思变,人人向往规模所,而且律师协会也曾经下文件提倡规模所,可谓上下同心。因此我说在近期内能够实现规模化。

  反方:我终于与正方坛主又一次取得了统一,他说律师行业的规模化是一个长远的目标,但是我们不能等,我想在座的朋友都会同意我的观点,我们在短期内实现不了规模化,但是我们不能等,我把规模化当作长远目标去努力,希望与我们的同行们一起努力吧!(掌声)

  第三阶段:听众点评

  能成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更好,如果不能成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还是要脚踏实地干好自己的工作。(某陕西律师)

  中国律师业的规模化也应该是有中国特色的规模化,跟外国不能比。中国特色实际上应该有安徽特色,云南特色,北京特色。如果跟北京的规模化相比,我们安徽可以说永远实现不了,安徽的合肥和宿松、舒城那也不可比。(某安徽律师)

  “规”字怎么写,左右结构,一个“夫”一个“见”,是人和钱的关系。而“模”字,是一个“木”,一个“莫”,木具有生长性,木没有生命时就僵化了,“莫”成为了一个模式,什么时候我们律师业能产生一个通行的模式,流水线可以不一样,但是大家有一个高效率规模化产业化的东西,规模化应该是质和量的统一,是形和神的统一。(某广东律师)

  从感情上我很赞同正方,在理论上和风采上我很钦佩反方。今天的题目出的很好,但题目中归纳的5个问题不科学,比方说提成制没有必要在辩题上列出来,增加了正方的难度。(某武汉律师)

  与企业类似,在法律人中,法官、检察官相当于国有企业,律师相当于民营企业,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向中小民营企业学习,学习他们怎么增强竞争力、怎么扩大市场占有率的。(某温州律师)

  规模所的提法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现实的。我国律师事务所就是要做一些有特色的律师事务所,要做品牌所也就是特色所。(某甘肃律师)

  我和先生都是律师,我与先生在1998年改制的时候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道路,我去做规模所,我先生找了一些志同道合的人做小规模所,现在两个所都做的不错。他有他的发展空间,我有我的发展空间,可以做大规模的所也可以做小规模的所,律师本身是一个很复杂的团队。(某吉林律师)

  主持人说法学的终结目标是哲学,哲学的终极目标是宗教,宗教是虔诚,我对人生虔诚,所以我选择了法学;刘桂明总结贺卫方的话,说社会的发展造成了人的流动,流动带来了陌生,陌生而需要制定规则,有了规则需要懂规则的律师。(我说)因为律师有困难,困难意味着挑战,挑战无所不在,所以我选择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行业的规模化至少要经过三个阶段:一、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二、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瘦;三、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某江西律师)

  总结为八个字:“团结、合作、责任、分工”,这样大家会各尽其能,会形成一个良好的环境,打造一个强大的航空母舰,才会有更好的发展前途。(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某工作人员)

  可以紧密、半紧密地协作,特别是维护大家的正义感,当我们的律师受欺负的时候、得到不公正待遇的时候大家都站出来,包括我们军队律师,我想对我们律师的发展肯定是强有力的帮助。(总参司法办公室某大校)

  贫穷的律师我觉得不适合做律师,贫穷不是律师,就像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一样。作为社会律师,有一个准入和退出的问题。(某江苏律师)

  早几年南京有一个月饼事件,把整个月饼的产量减少20%。律师要自律自爱,把形象搞好了,业务扩展了,规模自然就上去了。律协要加大对一些违规、违法、违纪律师惩罚力度,把我们的队伍真正建设好。(某湖南律师)

  对大所也好、小所也好要平等对待,不能有歧视,我们回想一下评判部级文明所和现在又在准备评判优秀文明所,都有一个要求——场地的面积、人员的数量,我觉得这是不是在搞一个富人俱乐部,少数人可以进去大多数人进不去。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内部要把态度端正,现在国家都扶持中小企业,我们有什么理由不能对中小律师所支持呢!(某广东律师)

  第四阶段:总结发言

  正方:感谢同仁对我观点的支持和批评,我发现大家的发言有两个特点,一个是批评的居多,对我支持的居少;第二个特点是发言的大部分是中西部地区的律师,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较少。四大直辖市的律师没有登台发言的,这是否说明反对我方观点的律师代表性不够全面,还是说明刚才我说的观点比较透彻,支持我的律师没有必要登台发言了?(掌声)理越辩越明,辩论马上就要结束了,但我们的思索还在继续,关于远期还是近期规模化的问题,实际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规定的5个论题,还包括如何规划的问题,我愿意今后继续就上述诸多问题与广大的同仁进行交流,我也承认规模化是一个系统的巨大的工程,也是需要艰苦奋斗才能够实现的。我希望广大同仁拿出江西老区人民革命战争年代不惜一公里倒下一个斗士的精神和勇气,为我们规模化的实现做出奋斗,我也愿与广大同仁为中国律师的规模化做一个铺路石和实践者。

  反方:实现规模化对绝大多数的律师来讲是一个理想,对大部分律师来说更是一个梦想。我希望每一个律师还是脚踏实地,做好自己眼前的工作,把自己的业务做强,在当地做出名气,使你的钱包能够更加鼓一些。具体的数据,中国去年律师业务的总收入不超过90个亿,其中50个亿是北京和上海创造的,全国其他29各省、市、自治区11万律师只达到40个亿左右的收入,人均创收不到4万元,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认为要实现中国律师业的规模化是一个梦想,梦想是很美丽的,要实现它还是很遥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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